山东济南,一货车司机有点饿,将车停在路边,走进一家拉面馆吃饭,车头正对着一家汽修店。不料,汽修店老板见货车挡在门前,认为影响自己生意,心生不满,拿着绿色扎带,三次爬上车底,将刹车气管死死捆住,想让车无法启动,再假意提供维修,顺带批评司机。司机吃完饭发动车辆,仪表显示正常。谁知在掉头时,一辆小车突然出现,他猛踩刹车,踏板毫无反应,货车失控撞上前方停放的面包车。经查,货车制动系统已完全瘫痪。报警后,老板被刑事拘留。 张先生是一位有着近二十年驾龄的职业货车司机,今年38岁,长年累月奔波在运输线上,风餐露宿是家常便饭。 2025年10月某天,张先生身心俱疲,腹中饥渴难耐,决定找个地方歇歇脚,填饱肚子再继续赶路。 张先生将车停在某街道,没有什么车,路边也没有设立任何禁止停车的标志,恰巧,车头正对着一家汽车修理店,店铺明确处于营业状态。 此刻的张先生并不知道,他这个看似合情合理的临时停靠决定,引起了汽修店老板姓李某的注意。 李某看到张先生这辆庞大的货车停在了店门前的路边时,心里顿时升起一股无名火,认为会影响潜在客户上门。 李某决定要用他自己的“方式”来“教训”一下这位素不相识的货车司机,让对方“长点记性”。 当晚8点44分左右,李某拿着用于捆绑线路的绿色塑料扎带,出现在了张先生的货车旁。他左右张望,见四周无人注意,便迅速而熟练地爬上了货车车头与挂车之间的连接处。 李某蹲在复杂的机械构件之间,找准了刹车系统的气管,用带来的扎带紧紧地缠绕、捆绑起来。 完成第一次操作后,李某似乎不太放心,返回了店内,仅仅过了两分钟,他再次出现,这次手里多了一把照明手电。 李某第二次爬上货车连接处,借助灯光仔细检查刚才“施工”的位置,觉得可能还不够牢固,于是又加了一道扎带,进行了加固。 这还不算完,在随后的几分钟内,他第三次接近货车,反复确认和“完善”他的“作品”,确保这辆货车无法正常开走。 大约半小时后,张先生用完餐,结账走出了面馆,上车后,启动发动机,仪表盘上的各项指示灯显示正常。 张先生开始操作车辆,准备掉头驶离,他观察路况,缓慢转动方向盘,将庞大的车头逐渐摆正。就 在这时,一辆白色的小轿车突然从右侧的一条支路驶出,进入了张先生的行车路径。 面对突发状况,张先生下意识地、本能地狠狠踩下了刹车踏板! 然而,刹车踏板变得异常轻软,毫无阻力,张先生继续疯狂地踩踏刹车踏板,一下、两下、三下……但货车依然毫无减速迹象,撞上了一辆正常停靠在路边的银色面包车。 万幸的是,当时面包车内无人,且撞击力度相对可控,并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第一时间下车查看情况,发现制动系统已经完全失联,认为事情没那么简单,第一时间选择报警。 警方介入后,锁定了嫌疑人李某,并将李某逮捕归案。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那么,从法律角度,汽修店老板李某的行为是构成一般的治安违法行为,还是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李某破坏了张先生驾驶货车的制动系统,导致其刹车等功能失联,这明显符合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特征,依法可以对其处最高15日拘留及1000元罚款。 不过,李某破坏的并非普通车辆部件,而是关乎公共安全的刹车系统,其行为造成的潜在危险,已经超出了“损毁财物”的范畴,上升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层面。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本案而言,张先生的货车临时停靠路边吃饭,其运输任务并未终结,车辆处于短暂的休整待命状态,随时可能重新上路,该货车在法律上被视为“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李某此时使用扎带捆绑刹车气管,导致气压制动系统完全瘫痪,足以引发车辆倾覆的危险。 李某辩称其初衷只是想“让车开不走”,而非造成事故,这在刑法上属于主观认知与客观事实不一致。 但是,李某作为一名汽修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但其仍然实施了该行为,他的误判不能成为免除其刑事责任的借口。 所以,李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将面临最高10年的有期徒刑。 此外,李某的行为无疑也构成民事侵权。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就本案而言,李某还要承担张先生货车毁坏产生的维修费,以及间接造成面包车被撞产生的维修费用。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