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女子下夜班回家,结果却被一男子尾随,男子趁四周无人将女子推倒在地,随即便开始亲吻,女子奋力反抗将对方咬伤后,男子趁机逃离,事发后,女子选择了报警,男子也因此获刑8个月,可是女子并不满足,认为男子的行为是性侵,于是便申请了申诉。 据悉,周女士出了地铁才晚上9点多,因为地铁这片比较繁华,路上也是人来人往,所以,周女士就只顾着头走路,根本没有注意身后一男子已经跟了周女士一路了。 趁着四周无人之际,这名男子将周女士扑倒后对其实施亲吻,并试图扒掉周女士裤子,在周女士的奋力反击下,将男子咬伤后,男子被迫起身离开。 随后,周女士就报了警,警方很快将嫌疑人蒋某抓获归案,随后,男子蒋某因涉嫌猥亵被法院判刑8个月。 对此,周女士认为对方是性侵,应当按照强奸处罚,于是,周女士提起了申诉。 事发后,网友表示,确实太轻了,如果不是奋力反抗,真不知道会是什么结果。 还有网友说,支持女子继续申诉,这不是猥亵,就是性侵,只不过没成功罢了。 其实,到底是性侵还是猥亵,其实嫌疑人蒋某自己最清楚。 但是,这就不排除蒋某会避重就轻,说自己只是想要猥亵,并没有性侵的打算,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只能按照轻的罪名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二款规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所以,除了蒋某的供述之外,还需要看其他证据,是不是能够佐证蒋某有性侵的打算,如果有,即便蒋某说了是猥亵,也要按照重的罪名性侵处罚。 但是,如果没有证据指向蒋某打算实施性侵,也没有蒋某的口供,那么,只能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来处理了。 即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比如,当事实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应该按照无罪来处理;当事实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应该认定为轻罪。 即如果没有证据指向蒋某要实施性侵,那么,只能按照较轻的罪名,即猥亵来处理了。 最后,还是提醒一下,虽然现在安全很多,各地都有很多摄像头,但是,走路的时候,也不要光看脚下,也不要总是玩手机,还是要有安全意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