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网购了20个布偶娃娃给孩子玩,结果孩子在玩耍的时候,不小心把其中一个布偶眼睛给扣下来了,女子意外的发现,扣下来的这个布偶的眼睛竟然藏着一个摄像头,女子后怕不已当即找了商家,结果商家却表示混搭发货的,员工没注意。 据这名女子介绍,自己给孩子买了20个玩偶,因为孩子调皮,就用手去扣玩偶的眼睛和鼻子,结果其中一个玩偶眼睛直接掉了下来,女子打算把眼睛按回去,结果在按的时候,发现这根本不是一个眼睛,而是一个摄像头伪装的。 因为担心隐私遭到泄露,女子当即找到了商家质问,不过客服却表示,这是混搭发货的,员工没注意。目前,该商家已经下架了此款布偶。 这起事件并非简单的“发货失误”,而是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商家需承担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在内的多重民事责任。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王女士购买布偶的用途是供孩子玩耍,布偶作为将长期放置于家庭私密空间的物品,商家在其内部暗藏摄像头,本质上是通过秘密拍摄方式刺探他人私密生活,直接侵犯了王女士全家的隐私权。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王女士全家因隐私受侵害产生的心理疏导费用、精神抚慰金等,均有权要求商家赔偿。同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这进一步明确了商家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从合同履行角度看,商家交付的商品存在严重瑕疵:王女士购买的是用于儿童玩耍的布偶娃娃,核心需求是安全、无危害,而暗藏摄像头的布偶不仅不符合“儿童玩具”的基本安全标准,还存在侵犯隐私的重大风险,属于典型的“瑕疵履行”。 商家主张“混搭发货、员工没注意”,不能成为免责事由——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因此,王女士在收到商品后短期内发现问题并及时告知商家,已履行通知义务,而商家未能发现布偶中暗藏的摄像头,说明其未履行基本的进货检查验收义务,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商家需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也不排除一些买家在买到之后,安装了摄像头后故意退货,等到新的买家买到之后再利用这种方式偷拍其生活,所以,在网购这种玩偶之后,还是要做到仔细检查。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