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男子与一女子合租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期间趁对方不在家时,偷偷用对方藏在鞋盒里的钥匙,进入对方的房间,安装了个摄像头,偷窥对方。一个多月后,男子觉得不够刺激,又将摄像头取出,安装到两人共用的卫生间里,结果次日一早就被对方发现。男子最终悲剧了! 据悉,男子吴某与女子张某合租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 吴某与张某两人各自一个卧室,共同使用客厅、厨房、卫生间及阳台等区域。 没过多久,吴某便起了歪心思,在发现张某平时将自己卧室的备用钥匙藏在客厅一盒子内后,遂趁张某外出工作之际,用张某卧室的备用钥匙进入张某房间内,在张某房间内安装了一个微小摄像头。 随后,吴某便通过手机软件长时间偷看张某。 期间因不满意角度,吴某还曾多次潜入张某的房间内调试拍摄角度。 转眼1个月多月过去了,吴某觉得不够刺激,又趁张某不在家将摄像头从张某的房间内取出,安装到两人共用的卫生间内洗手台下面。 结果,哪曾想,次日一早,张某在卫生间洗漱时,恰巧看到了摄像头,并报了警。 张某报警后,警方认为吴某有作案的嫌疑,便将吴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而在调查中,吴某也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行为。 如何评价吴某的行为? 首先,《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吴某偷拍张某的行为,毋庸置疑已经侵犯了张某的隐私! 其次,《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的住宅是指用于生活居住的相对隔绝的,具有供人饮食起居日常生活的基本条件的房屋或者房间,合租房中的单间也属于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住宅” 吴某不仅存在偷拍行为,还多次进入张某的卧室内进行偷拍,还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284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2014年12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窃听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具有无线发射、接收语音信号功能的发射、接收器材;(二)微型语音信号拾取或者录制设备;(三)能够获取无线通信信息的电子接收器材;(四)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通讯线路信息的器材;(五)利用固体传声、光纤、微波、激光、红外线等技术获取语音信息的器材;(六)可遥控语音接收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语音接收功能,获取相关语音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七)其他具有窃听功能的器材; 窃照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照相、摄像器材;(二)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以及使用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的照相、摄像器材;(三)取消正常取景器和回放显示器的微小相机和摄像机;(四)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图像信息的器材;(五)可遥控照相、摄像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照相、摄像功能,获取相关图像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六)其他具有窃照功能的器材。 如果吴某使用的偷拍设备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吴某还会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如果吴某不仅偷拍女室友张某,还将偷拍的内容进行传播、出售,还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等更重的罪名。 好在吴某使用的只是常见的家用摄像头,偷拍获取的内容也只是自己欣赏,没有进行传播、出售,吴某最终只被法院以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一罪,判处拘役6个月。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