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一名男乘客在列车内攀爬时失手跌落,导致一10岁女孩的右股骨骨折,面临可

上海姚哥 2025-10-10 17:07:16

江苏无锡,一名男乘客在列车内攀爬时失手跌落,导致一10岁女孩的右股骨骨折,面临可能的终生残疾。起初男子积极表示会负责,并垫付了2万医疗费,接着男子以回家筹钱为由,失联,女孩家人联系不上。目前,女孩母亲考虑通过诉讼讨还公道。 最后愤怒将其告上一起意外事故让一名10岁女孩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本只是一次普通的列车旅行,然而因更令人不解的是,肇事者在积极垫付医疗费用后,突然失联,留下女孩和单亲母亲面对巨大的经济压力和医疗费用。 8月24日凌晨,朱女士带着女儿小雅乘坐列车回家,母女二人依旧在硬卧下铺安稳入睡。然而,随着列车接近无锡站,张强(化名)准备收拾行李时发现眼镜落在了上铺。为了取回眼镜,他爬回上铺,不料,列车突然发生晃动,导致他失足坠落,砸中了下铺的小雅的大腿。小雅发出撕心裂肺的哭声,母亲朱女士立即求助列车员,随后列车方配合警方与救护车将小雅送至无锡市儿童医院。 初步诊断显示,小雅的右股骨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由于无锡医院没有合适型号的钢板,随即将小雅转至杭州的医院进行手术。手术后,小雅的康复期可能长达数月,甚至面临终生的残疾风险。张强在事故初期积极配合,垫付了2万元医疗费用,并陪伴母女到医院,但手术后的第二天,他以“筹钱”为由失联,之后再也没有音讯。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强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列车运行中未能预见到攀爬上铺的安全风险,导致其在取眼镜时失足跌落,砸伤了下铺的小雅。张强在取眼镜过程中没有做到充分的注意和谨慎,这种疏忽大意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从法律角度看,张强的行为不仅是过失造成的伤害,而且他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在列车内的行为负有高度的责任心。在列车运行的动态环境中,特别是在上下铺之间的垂直距离较大的情况下,攀爬过程中容易发生失足跌落的危险。因此,张强未能充分考虑这一安全风险,导致小雅受到伤害,张强应当对事故负有主要侵权责任。 在张强主动垫付医疗费用后,他突然失联并且未再与朱女士联系,这种行为引发了巨大的法律和社会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186条,侵权人应当履行赔偿责任,不能以个人经济困难为由逃避责任。张强的失联,尤其是在明知小雅需要长期康复治疗的情况下,不仅加剧了受害方的困境,而且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故意逃避赔偿责任。 张强失联的行为显然违背了法律对侵权人责任履行的要求。尽管张强声称因失业和家庭负担重无法支付赔偿,但这并不能作为逃避赔偿的正当理由。法律明确规定,侵权责任与赔偿能力无关,除非有特殊的免责情形,否则赔偿责任应当由侵权人承担。 本案发生在列车运输阶段,铁路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确保旅客安全的法定责任。根据《民法典》第823条,承运人应当尽力保障旅客的安全,采取合理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列车的卧铺设计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有足够的安全警示标识,可能决定铁路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尽管张强的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了主要的侵权责任,但如果列车公司在其运营中存在安全隐患,比如卧铺设计不合理或没有足够的安全提示,这可能会导致其承担补充责任。朱女士如果希望铁路公司承担责任,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列车在保障乘客安全方面存在瑕疵。 在确定责任后,接下来的关键问题便是赔偿范围。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身体造成的损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并且若造成残疾,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和辅助器具费用。本案中,小雅的股骨骨折和后续的康复治疗必然需要大额费用,且医生已明确提示其可能存在长短腿的残疾风险。 因此,朱女士有权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张强作为直接责任人,应当为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此外,若铁路公司在安全保障上存在过错,也可能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 朱女士应当继续追究张强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若张强继续失联,朱女士可以通过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考虑到张强的经济困境,朱女士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确保即使张强财务困难,法院也能通过法律手段确保赔偿到位。 无论是因个人疏忽还是不可预测的事故,造成他人伤害时,侵权责任应当明确追究。侵权人不能以经济困难为由逃避赔偿责任,而作为受害方,应依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存在,是为了保护每一个在生活中遭遇不幸的个体,确保他们得到应有的赔偿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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