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小区一楼女子因担心采光通风受阻,在业主群里与楼组长就安装电梯方案、费用分

洋仔说法 2025-11-05 17:06:45

上海,某小区一楼女子因担心采光通风受阻,在业主群里与楼组长就安装电梯方案、费用分摊等问题争执不休。很快,楼组长家门口突然被倒了一堆生活垃圾,怀疑是女子干的,遂将垃圾放回一楼。女子与楼组长矛盾激化,居委组织调解,楼组长的丈夫得知此前风波,情绪激动,与女子发生肢体冲突,掐住女子脖子,女子则在挣扎中咬伤其手指。被劝开后,女子的丈夫闻讯赶来,指着对方怒斥“打女人”,又引发激烈争吵。结果,楼组长的丈夫当场瘫倒,不幸猝死。事后,女子曾同意赔偿8万元,后反悔。无奈之下,楼组长及儿子将女子及其丈夫告上法庭,索赔116万余元。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某老旧小区,各楼栋需自发商议是否加装电梯。   2023年8月9日,31号楼的居民建了一个微信群,电梯公司工作人员余某受邀入群,提议召开会议讨论安装事宜。   在四楼的徐某某和丈夫胡某都已年过七旬,胡某曾在2014年做过心脏支架手术,对他们来说,安装电梯意味着晚年生活的便利。   而一楼的住户成某某常年在外地生活,却坚决反对。她认为,电梯正对自家门口,会影响通风和采光,并提议将电梯入口西移。   但徐某某和其他住户指出,西侧是垃圾房,移动会堵塞消防通道。   余某在群里公布了安装方案,总价78万元。   成某某多次质疑总价过高,称自己可联系外地厂家,将价格压至50万元左右,还要求给一楼住户补贴。   徐某某作为楼组长,反驳说同小区55号楼两年前安装价就达76万元,强调质量和安全更重要。   双方在群里针锋相对,言辞逐渐激烈。   8月17日,徐某某在群里提到“小马的前妻讲道理”,本是无心之语,却触怒了成某某,她认为这是在挑拨夫妻关系。   当晚,成某某的丈夫马某某上楼找徐某某理论,徐某某报警后,马某某才离开。   8月26日早晨,徐某某发现自家门口被人倒了一堆生活垃圾,她将照片发到群里,谴责这种行为“卑 鄙恶 劣”,随后把垃圾收拾好放在一楼单元口。   由于位置靠近成某某家门口,成某某抗议此举是针对自己,徐某某则回击“做贼心虚”。   双方在群里互相指责,言语间充满火药味。   9月15日,双方在居委会调解室见面,有帽子叔叔在场见证,徐某某和胡某先到,成某某随后赶来。   一见面,胡某得知此前风波后,情绪激动,与成某某发生口角。   双方起初互相指指点点,随后站起来推搡,胡某掐住成某某的脖子将她推向墙角,成某某在挣扎中抓下胡某的口罩,并咬伤他的手指。   被拉开后,成某某叫来丈夫马某某,马某某到场后指责胡某“殴打女人”,再次引发争吵。   胡某本就患有心脏病,在多次激烈争吵后情绪失控,突然抽搐昏迷,120赶到时,他已无生命体征。   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显示,死因排除暴力性损伤,主要与自身疾病相关。   事后,双方曾试图协商和解,成某某和马某某愿意赔偿8万元,但成某某反悔,坚持“只认法院判决”。   2024年9月,徐某某母子以生命权纠纷为由,将成某某夫妇告上法庭,索赔116万余元。   庭审中,徐某某一方认为,胡某的死是马某某夫妇多次争吵“气出来的”,尤其马某某的介入导致胡某情绪爆发。   成某某则强调胡某先动手,自己属正当防卫,并质疑帽子叔叔执法记录仪视频“丢失”,申请追加居委会和派出所为被告,但被法院驳回。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在调解时,双方均未能控制情绪,从言语指责迅速发展为相互推搡、抓掐、撕咬,这种肢体冲突本身即具有违法性,侵犯了对方的身体权、健康权。   在马某某介入后,其非但没有平息事态,反而以指责性言语再次激化矛盾,导致胡某情绪进一步恶化。   胡某事发时已71岁,成某某夫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到与一位年逾古稀的老人发生激烈争吵和肢体冲突,可能对其身体和精神造成严重不利后果。   法院认为,胡某在争执、推搡和争吵后,当场情绪激动,随即抽搐昏迷,并经抢救无效死亡,与成某某夫妇与胡某激化矛盾行为有一定关联,存在主观上的过失。   不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进一步认为,胡某在调解现场,率先与成某某发生口角,并首先升级为肢体动作,实施了掐 捏对方颈部这一具有攻击性和危险性的行为,其行为是整个冲突爆发的直接导火索之一。   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尤其作为一位深知自身身体状况的老年人,其对损害的发生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最终,一审法院酌定判决成某某夫妇赔偿12万元。   一审判决后,成某某夫妇不服,坚持自己是正当防卫,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成某某夫妇的上诉请求。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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