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一男子带妻子在某网咖包厢打游戏,因妻子未消费占用空座,店长要求让出机,两人发生不愉快。男子感觉受到了“驱赶”,愤而投诉并要求退还会员卡内余额。然而,小程序显示余额840元,旁边标注着“本金零元”。网咖坚持“先消费本金”的规则,拒绝退款,理由是“赠送的金额不能退”。更蹊跷的是,纠纷后不久,男子的手机遭遇“短信轰炸”,日均数百条验证码蜂拥而至。男子强烈怀疑这是网咖的报复,果断选择报警。面对质疑,网咖店长承认当时“声音分贝高了”并道歉,但坚决否认发送垃圾短信,称“没那么无聊”。 据悉,俞先生个游戏爱好者,从去年开始,他家附近车站路的“逸游网咖”就成了他闲暇时常去的去处。 几个月前,网咖推出了“充多少送多少”的活动,俞先生觉得划算,便陆续往他的网咖会员卡里充了2000多元。 9月14日,俞先生在妻子陪同下来到网咖,但妻子只是陪同,并未开机消费,坐在了他旁边的机位上。 不一会儿,网咖的李店长走过来和俞先生的妻子说:“你坐在位置上就是应该要消费的,不消费,不能坐。” 俞先生认为,李店长的态度并非商量,而是“驱赶”,即便需要让位,也应以更尊重的方式进行。 俞先生先向网咖的其他工作人员反映了李店长的服务态度问题,后要求退还其会员卡内剩余的余额。 俞先生在网咖小程序账户页面显示“账户余额”为840元,但后面紧跟着一个引人注目的括号,里面写着“本金零元”。 俞先生提出的方案是,将这840元退还一半。 不过,网咖方面拒绝了他的要求,理由是他们的消费规则是“先消费本金,后消费赠送金额”。 大约三天后,俞先生的手机开始出现异常,频繁地、大量地接收到来自各种网站和应用的验证码短信,一天能收到好几百条。 俞先生怀疑就是网咖店干的,遂选择了报警,警方已经受理此事。 与此同时,俞先生找到记者同去协调,但李店长的态度明确且强硬,他坚持赠送的金额不会退。 当俞先生质问“凭什么先消费本金”时,李店长的回答是:“所有的系统默认的。”网咖的朱老板也不同意退还。 而对于俞先生最关心的“短信轰炸”指控,网咖方面否认,声称让警方去查就好。 随后,李店长提出不注销俞先生的会员资格,允许继续来消费。 但是,俞先生表示无法接受这个方案,将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网咖所谓“先消费本金,后消费赠送金额”的说法是否合法? 最高法《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解释》第八条规定,经营者未与消费者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内容……可以作出两种以上解释,消费者主张就合同内容作出对其有利的解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俞先生在网咖充值2000多元,参与“充多少送多少”活动,原则上赠送金额与预付款都可以作为消费款项。 网咖单方以“先消费本金,后消费赠送金额”为由,认为这剩余840元属于赠送金额,暂且不说该说法属于格式内容可能无效,即便不属于格式条款,鉴于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赠送金额及预付款消费顺序的情况下,存在多种消费顺序的解释,依法应当按照有利于消费者即俞先生角度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按照预付款和赠送金同比例消费或优先消费赠送金的解释,才是合理的。 所以,俞先生账户中剩余的840元中,要么全属于预付款,要么有一半是预付款。 2、网咖所谓“赠送金不退”的说法是否合法? 最高法《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赠送的商品,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退款原因等因素,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对是否支持经营者主张作出认定。 可见,赠送金额也不是完全不退,而是要基于公平原则作出处理,网咖所谓赠送金不退的说法不合理。 3、“短信轰炸”事件的法律责任如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每天数百条垃圾短信的骚扰,是对俞先生生活安宁的严重侵害,且俞先生电话泄露,还存在个人信息泄露问题。 基于此,俞先生可以对涉案人员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涉案人员可能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 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公安机关查实后,可对涉案人员处以治安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如果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扰乱公民生活,甚至可能涉嫌构成《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等。 不过,俞先生是否存在短信轰炸需要证据证明,这就依赖于警方的查证。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