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车祸600私了6天后大出血死亡,责任应如何认定?

快讯娱乐[已注销]1 2022-11-20 19:12:18

某男子,骑着摩托车与私家小轿车相撞,男子自觉伤势不重,于是便与轿车车主商议以600元私了后未报警,当即离开了现场。

当天晚上,男子觉得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经检查,被诊断出手指骨折,医生要求该男子住院就诊,但是被该男子拒绝了。

然而,令人没想到的是6天后,男子居然在家中突然死亡。其家属怀疑是之前车祸所致,遂前往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交通大队报警。

经警方调查询问,得知该男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骑的是一辆没依法登记且机件不合标的摩托车。

后经过法医鉴定,该名男子的死亡原因系在重度冠心病基础上,交通事故外伤后因慢性胃溃疡并消化道出血致大量失血导致的死亡。

2022年8月,死者的儿子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初认定案涉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与死者慢性胃溃疡并消化道出血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后蔡甸区交通大队认定死者本人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肇事司机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但死者儿子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的精神,只有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导致死者死亡的原因是其自身疾病以及交通事故导致的损伤,但是死者自身疾病并不能视为是一种过错。因此,对于死者的死亡被告应当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因案件存在争议,为使判决结果能够让当事双方信服。承办法官多次走访公安交管部门、医院等多个部门,询问事故细节和死者生前的治疗行为。并主动约见专业鉴定机构法医,进行现场询问听取法医专业解答。

最后,总结出伤者自身患有疾病不能认定为其自身的过错,但也不能将责任完全归咎于交通肇事方的结论。

最终的认定结果为,结合案涉事故造成外伤的参与程度,蔡甸区法院酌定被告张勤赔偿责任范围为原告损失的10%,赔款5.9万元。

在此,建议各位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在日常生活中,确实存在有一部分当事人在遭遇交通事故后选择“私了”,但是这样一来也会给后期的维权和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困难。

在遭遇车祸后,应该及时地就医,毕竟有些伤害是隐性的,过一段时间才会显现出来,。不及时就医,往往容易导致耽误最佳的治疗时间,涉及自身生命安全断不可大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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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1 18:04

    假如当时立个字条呢,是不是可以脱离干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