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被刑拘,心急的女儿花500万元想“捞人”结果如何?

经典案例解说 2024-05-16 20:20:22

父母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心急如焚的女儿却想靠“硬关系”把人“捞”出来。花钱就能从局子里“捞”人,如此神通广大,究竟是“大人物”还是“大骗局”?

小李的父母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为了把父母“捞出来”,小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吉某,吉某自称有硬关系,并以“案情复杂”“疏通关系”“取保候审金”等理由先后向小李索取“活动经费”500万元,承诺只要钱到位人就能放出来。

然而,吉某并不认识什么“大人物”,在收到小李的钱款后,她找到王某,并按王某要求支付288万元,其余款项截留。王某联系陈某等人,花费86万元作为活动经费及取保候审保证金等,其余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一个月后,小李的父亲因为不符合逮捕条件被取保候审,母亲则被批准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此时,小李仍然相信吉某可以把她的母亲“捞”出来。直到二审小李的母亲被判有期徒刑12年,她才发觉被骗,多次联系吉某要求退款无果后,小李最终向警方报了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吉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构成共同犯罪,故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吉某、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及十二年,每人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同时法院判决没收吉某违法所得220万元、王某违法所得202万元,上缴国库。

01、法院的判决依据?

对诈骗: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吉某实施欺骗行为,使小李陷入错误认知从而将其财产处分给吉某,王某对此明知且参与了后续行为,与吉某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对没收违法所得:根据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本案中吉某、王某各自所得两百余万元,属于违法所得,法院一律将没收上缴国库。

02、关于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在打击犯罪行为的过程中,通过强制剥夺犯罪者以违法手段获得的财物,以提高犯罪成本,保护被害人权益的行为。

违法所得必须要求是通过违法行为所获得的,例如贪污、贿赂、走私、诈骗、抢劫等等。对于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03、小李的损失是否有权力追回?

或许有听众会疑惑?刚刚所说的刑法第64条不是还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吗?为何小李被诈骗的财产最终却上缴国库了呢?事实上并非是国家想要贪图小李的这一笔钱,而是小李出资委托吉某、王某意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干扰司法活动秩序,这一行为具有违法性,小李将这一笔钱用于违法活动,故而不再属于小李的合法财产,譬如将合法财产用于赌博,不论流转到何人手中,都是非法财产,又如将合法财产用于交换毒品、武器,那么原有的合法财产和交换后的毒品、武器都属于非法财产,原主也不再对这些财产享有权利。因此对于吉某、王某诈骗所得最终没有返还小李,而是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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