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男子因为生意周转需要,把自己珍藏的一块手表作价40万出售。不料,刚收到钱,男子的银行账户就被冻结,男子也被公安机关带走,还被认定网逃人员。为了营救男子,他妻子只能给公安机关转账40万,如今钱没了,手表也没了,卖自己的手表到底有什么错?
(案例来源:椒点视频)
公司的现金又紧张了,周虎急得焦头烂额,连续几天睡不着睡觉,看起来当个小老板风风光光,可他知道,一旦资金链断裂,公司很可能万劫不复。
之前的货款还没收回来,只是账面上的“应收账款”,这样的资产再多,也只是空中楼阁,只有现金流才是王道。
周虎想过贷款,这可次事情有点紧急,等贷款审批下来,黄花菜都凉了。思来想去,周虎只能忍痛割爱,把他珍藏多年的手表先低价卖了,渡过眼前的难关再说。
周虎把手表刚挂网上,因为价格不错,很快就有买家联系他,愿意按照40万购买这款手表。
你情我愿,这笔买卖很快达成一致,周虎也顺利拿到了40万。
万万没想到,当天晚上,周虎就收到短信,他的银行账户涉嫌违法,被司法机关依法冻结。
这还不是最糟糕的,没过多久,几个警察上门,拿出刑拘证,以网逃人员的名义,把他带走。
周虎的妻子看到这一幕,瞬间傻眼了,他们夫妻俩一直本本分分的做生意,赚的都是辛苦钱,从没有参与过违法行为,怎么就成了网逃呢?
原来,买家买手表所用的40万是电信诈骗资金,湖北十堰市警方盯上这笔资金后,这笔资金竟然被用来购买了周虎的手表。
所以,十堰市警方认为周虎和电信诈骗人员有关联,所以冻结了他的账户,也认定为网逃人员。
后来,湖北十堰市警方让周虎的妻子给他们转账40万元,才能释放周虎。
妻子没办法,为了营救周虎,只能放下公司不管,另外凑了40万给警方转过去,周虎这才被释放回家。
原本只是普通的卖个手表,为了补贴家用,更为了帮助公司度过难关,现在却惹上一身麻烦。
如今,手表没了,钱也没了,周虎妻子想不通,卖个自己家的手表到底有什么错?买家所用的资金是电信诈骗资金,他们并不知情,如今他们也成了受害者。
周虎的妻子把这一遭遇发到网上,求助媒体。记者联系十堰市涉事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这个办案子不是他办理的,他会把电话记录一下,等核实后会跟他们联系。
卖个手表差点坐牢,现在钱没拿到,手表也找不回来,周虎的遭遇确实值得大家同情。
对于周虎的情况,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刑事案件不能根据一张刑拘证就认定周虎犯罪,而是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来认定。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周虎只是出售自己的手表,这一点并没有过错,也不应该认定为犯罪。
公安机关认为买家所用的钱是电信诈骗资金,就以此认定周虎犯罪,这明显证据不足,刑事案件不能这么草率。
换个角度说,既然公安机关,知道这笔钱是电信诈骗资金,为什么不早早冻结,非要等交易完成了才冻结呢?
这是故意下套,还是别有用心呢?如果做出这样的有罪推定,那银行是不是也是共犯?以后经营销售行为是不是都要查询一下资金来源才能教育呢?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安机关的意思很明确,就是想给周虎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但周虎并不知道这是犯罪所得,根本不构成犯罪。
2、周虎正常销售,没有审查资金来源的义务。 《民法典》第313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从民事角度而言,周虎已经完成了销售行为,而且符合善意受让人的构成要件,该销售行为有效,这些钱就是周虎的合法财产。
3、买家把电诈资金变成手表,警方对于手表和40万现金应该只扣押其中一个。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交易已经完成,警方扣押了手表,那40万现金就是周虎的合法财产,不应该进行退赔,警方只能把手表拍卖,用拍卖所得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既然追回40万现金,警方应该退还手表,不能因为办案随便侵害周虎的合法权益。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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