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好多客户向我咨询,自己的婚姻被小三破坏了,自己想取证,但又被一些嚣张的小三声称,只要是取证就会涉及到小三的隐私权,构成侵权。
我想说一句话,小三们真是反了天了吧,偷别人的婚姻还敢嚣张地说,这是隐私。先说说什么叫隐私。
所谓隐私是一个公民合法的个人信息,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对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私生活安全利益自主进行支配和控制,不受他人侵扰的具体人格权。这里说的是,自己的个人信息。但如果与他人的配偶有关的信息呢?显然就不再是自己的信息了。而他人的配偶,是需要对其合法婚姻的一方承担着忠诚义务的,有排他性,不允许在未单身时,就与婚外第三者建立亲密关系,这既是法律,也是伦理,更是道德。
很多人把这些视为爱的自由权利,需要提醒的是,自由可以,但不能在别人的婚姻里寻找自由,否则就违法。
这是法律的基本前提。
在维护了这个前提下,再来谈个人隐私。
摘一段法院的判决供大家参考:
基于相关事实所作出的对一方的评价,虽然该部分措辞带有明显的情绪性表达,但根据相关证据认定,一方发布的上述言论总体上未超出相应事实范围,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此外,博文中所提及的对方个人的其他内容,并无明显侮辱、诽谤情形,属于应容忍范围,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看到了吧?正常表达,没有捏造,就在对方应容忍的范围内。总得让原配说话吧?
我个人认为:此类案件在审理中,法律关注的是基于配偶对另一方在婚姻中的忠诚义务,作为配偶只要合法取证,没有捏造事实,即属于合理行为。如一方的表述是以网上的新闻事件以及客观事实依据为依托的,是基于捍卫自己的婚姻权利而进行的合法取证行为,只要是取到的这个证据是客观的、真实的,并非凭空捏造的,即使这个证据有可能对于婚外第三者的名誉造成损害,也并不违法。因为对于婚外第三者的名誉造成损害,不是由于配偶取证本身所造成的,而是由于当时婚外第三者自身的行为本身所带来的社会评价。婚姻中配偶这一方取证手段合法、正当,权利必然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因为法律也具有社会评价作用,故会支持在公共空间中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正向道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