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世报!北京,一男子半夜不睡,和朋友喝酒,还放音乐,隔壁70岁大爷,睡不成觉,过来劝说,男子关了音乐,一脸不高兴,大爷刚走,男子又大声唱歌,大爷又来找他,男子勃然大怒,抡起马扎,朝大爷砸去,大爷手臂受伤,拿笤帚挡他,男子自己摔倒,嘎巴一声,骨头断了,男子告到法院,要大爷赔他40多万,判决亮了! 2025年6月21日,环球网报道了一件邻里纠纷。 施某晚上9点,约朋友来家小聚,几个人边喝边聊,聊的高兴,在阳台上播放音乐。 音乐声大,从阳台飘到了隔壁,隔壁住着位姓周的大爷,大爷早早休息,躺在床上,被音乐声扰的睡不成觉。 周大爷披上衣服,来到隔壁,敲响施某家大门,告诉他声音小点,不要耽误别人的休息。 施某满脸不高兴,你这老头,多管闲事,我放音乐,关你啥事! 周大爷年近70岁,又有残疾,他颤颤巍巍,过来一趟,很不容易。 朋友们相劝,施某把音乐关了,周大爷看没了声音,转身离去。 回到家里,周大爷和衣而卧,年纪大了,就喜欢安静。 谁知施某看到大爷一走,他不痛快,在朋友面前,没了面子,他不甘心,又在阳台高声大唱,他唱的高兴,心中的郁闷一扫而尽。 周大爷刚刚躺下,被他的歌声,又吓了一跳,你这小子,是故意欺负我老汉! 周大爷又找上门来,要施某把声音放小,不要让他睡不着觉。 施某变了脸色,一点不肯想让,他怒目圆睁,直接就和大爷翻脸。 施某认为,我在自己家里唱歌,别人家也没说三道四,就你这个老东西三番五次上门,让我在朋友面前没了面子! 施某出言不逊,和大爷吵闹,他越想越气,拿起一个小马扎朝大爷砸去。 大爷行动迟缓,自然而然举起胳膊挡他,结果马扎砸到了大爷的胳膊,造成了轻微伤,大爷气愤难当: 你仗着年轻,欺负我一个残疾老人! 二人你来我往,争执不下,施某往前,大爷倒退,俩人来到院子里,大爷顺手拿起一把笤帚推挡。 周围人看不下去,赶忙上前劝阻,都是一个大杂院里的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何必较真,没啥意思。 尽管如此,施某依旧不依不饶,突然之间,施某脚下不稳,自己摔倒,嘎巴一声,剧痛袭来,施某大叫,大事不好。 到医院一查,施某骨头断了,诊断书上写着,左胫骨平台骨折、腓骨骨折,这下可好,不能动了。 事后,施某越想越气,自己不过就是和朋友小聚,放了个音乐,唱了首歌。 如果不是大爷前来找事,自己也不会骨折,如今躺在医院,受罪花钱,都是周大爷拿笤帚打的。 他一纸诉状,将周大爷告到法院,要求大爷赔偿他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 神抚慰金40多万。 有人认为,施某扰民在先,还要拿马扎砸伤了大爷,还倒咬一口,要大爷赔他40万,哪来的脸哪? 更有人说,在他抡马扎的一瞬间,大爷应该躺到地上! 还有人说,讹人不需要成本,是他半夜在阳台上故意大声唱歌,大爷这才找他,他看老人残疾,又是70岁的年纪,他欺负老人,应该判他赔偿老人精 神损失费。 那么,究竟大爷该不该赔他,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施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夜间饮酒后在阳台高声唱歌,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引发邻里纠纷或自身安全风险。 法院鉴定明确,施某的胫骨平台骨折,并非由周大爷的笤帚击打导致,而是因他自身站立不稳、地面不平、酒后自控能力差等多重因素叠加所致。 施某的损伤属于自甘风险,他要求周大爷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施某夜间扰民且主动攻击周大爷,周大爷作为弱势方,在面临不法侵害时,使用笤帚推挡的行为属于自力救济的合理范围。 周某年纪大了,而且是残疾人,其使用笤帚挡住施某的行为,应视为合理自力救济范围。 并且,大爷手拿笤箸,并未对施某身体造成伤害,符合自力救济的必要范围,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施某夜间扰民在先,经周大爷劝阻后仍故意高声唱歌,并在冲突中主动攻击周大爷,主观故意明显。 施某的损伤,是他自身行为与外部环境共同作用所致,与周大爷的防卫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施某作为侵权人,需自行承担其过错行为导致的后果,无权要求周大爷赔偿。 因此,法院驳回了施某的上诉。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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