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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56岁大叔宁可不认女儿,也要和50岁女子结婚过日子,婚前女子说不图房子,婚

上海,56岁大叔宁可不认女儿,也要和50岁女子结婚过日子,婚前女子说不图房子,婚后却让大叔在房产证上登记她的居住权,大叔照做后,女子跟变了个人似的,天天找事吵架,大叔忍无可忍和女子离了婚,谁知,女子手拿“居住权合同”告上法院,要求搬回大叔家,她把大叔赶到客厅,自己住进卧室,还不让他晚8点到早8点期间进入卧室。大叔使出最后一招,恩怨才得以平息… 6月22号,半岛晨报报道,2018年,56岁的徐先生已经单身了20多年,一直渴望有个人能常伴左右。 通过别人的牵线搭桥,他认识了50岁的蒋女士。 两人接触一段时间后,感情迅速升温,开始了一段黄昏恋。 恋爱没多久,蒋女士就搬进了徐先生那套婚前购置的房子里。 痛苦一段时间后,蒋女士主动提出要和徐先生领证结婚,想给这段感情一个正式的名分。 可徐先生的家人得知这个消息后,却坚决表示反对。 尤其是徐先生的姐姐,她直言不讳地说:这蒋女士图的就是你的房子,你可别被爱情冲昏了头脑! 徐先生的女儿也苦口婆心地劝父亲,让他再慎重考虑考虑。 一边是女儿和姐姐苦口婆心的劝阻,一边是信誓旦旦、满脸真诚地表示“不要房产,只图和你过日子”的蒋女士,可热恋中的徐先生,哪里听得进家人的话? 他满心都是对爱情的憧憬,觉得家人就是太小心眼,不理解他的感情。 他甚至一气之下,直言不认女儿了,要和家人断绝往来。 2019年,在众人的反对声中,徐先生毅然决然地和蒋女士领了结婚证。 婚后刚开始的那几年,日子倒也过得还算平静。可到了2022年,蒋女士突然提出要在房产证上登记居住权。 蒋女士说,你要是不登记,那咱俩以后就没有夫妻生活了。 徐先生一听,坐不住了,他看蒋女士态度强硬,实在没办法,最后只能无奈地去了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居住权登记,还设了有效期为蒋女士终身。 徐先生原本以为,这居住权登记完了,日子就能安稳些。 可没想到,拿到居住权之后,蒋女士就像变了个人似的。 她不是做饭时故意放徐先生忌口的食材,就是变着法的挑刺吵架,时常吵得徐先生头昏脑涨。 到了2022年9月,徐先生实在忍受不了这个无理取闹的女人了,就跟着受气包似的,搬到客厅睡沙发。 可即便这样,夫妻俩矛盾还是没有平息,一点小事都能吵起来。 半年后,徐先生实在忍无可忍,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后来在法院的调解下,2人在2024年7月顺利解除了婚姻关系。 本以为离婚后就能摆脱这一切的徐先生,没想到麻烦还在后面。 2025年1月,蒋女士凭着之前签的“居住权合同”,直接诉至法院,要求搬回徐先生家的卧室住,还禁止徐先生这个房屋主人在晚8点到早8点进入卧室。 有人说,那就让她住卧室呗,出了卧室门外的地方不允许她踏足不就可以了。 这个房子有他前妻的份额,不可能是男方一个人的,他女儿可以打官司析产,要回妈妈的份额,看这个女人还能住哪里? 或许如果把居住期限改成“婚姻存续期间”就没有哪么多麻烦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徐女士的这个行为?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从法律角度看,如果蒋女士手上拿的居住权合同合法有效,而且已办理登记,那她确实享有对该房屋的居住权。 所以,蒋女士要求搬回卧室居住,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居住权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保障特定人的居住权益,通常应基于合理、公平的原则。 蒋女士在离婚后,利用居住权要求独占卧室并限制徐先生在特定时间进入,这种行为是否符合居住权设立的合理目的,值得进一步探讨。 如果蒋女士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徐先生的正常生活,超出了居住权合理使用的范畴,那么从公平和合理的角度出发,她的诉求可能不应得到完全支持。 《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蒋女士在离婚后,凭借居住权合同要求搬回卧室并禁止徐先生在晚8点到早8点进入卧室,这个行为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存在一定问题。 在2人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蒋女士仍要求独占卧室并限制徐先生的进入,这种行为明显不利于双方生活的和谐与正常秩序。 蒋女士的这种行为不仅给徐先生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也违背了社会一般认可的道德和行为准则。 最后,法院判决蒋女士可以住回卧室。 也就是说,徐先生要把那16平米的主卧让给前妻蒋女士住,而自己只能住到通风和采光都不好的7平米客厅,他只觉得心里很憋屈。 最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调解。 最后,这件事以徐先生给了蒋女士20万,蒋女士把徐先生房屋内的户口和居住权全部注销作以收尾。 目前双方都已经履行了协议内容,这场闹剧终于落下了帷幕。 对于双方间的纠纷,你怎么看? 信源:半岛晨报 2025-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