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孙女士装修一楼带院新房时,在阳台下方拽出人体大腿骨,后续又挖出肋骨和尾骨,经鉴定是男性死者。孙女士找开发商退房遭拒,从2024年12月到2025年6月,她在开发商、物业和住建局间来回奔波无果,无奈提出换房及补偿装修费等要求。
(信息来源:潮新闻)
据悉,2024年12月12日,孙女士那可是满心欢喜地开启了新房装修之旅。她买的这房子,是一楼带院的,她心里一直琢磨着,等住进去后,在院子里种上各种花花草草,再开辟一小块地种点蔬菜,老了之后出行也方便。
装修那天,工人们在院子里热火朝天地平整地面,孙女士也在一旁帮忙看着。就在她走到阳台下方的时候,瞅见有个疑似垃圾的东西。
她也没多想,顺手就拽了一下,这一拽可不得了,竟拽出一根人体大腿骨!
这大白天突然冒出这么个东西,孙女士吓得“啊”的一声尖叫,腿都软了,差点一屁股坐地上。她慌慌张张地赶紧报了警。
孙女士发现人体骨骼后及时报了警,报警之后,孙女士心里还是七上八下的。她发现阳台下方那块地方的土层特别松软,心里隐隐有种不好的预感。
于是,她让工人接着往下挖。不料,这一挖又挖出好多肋骨和尾骨。孙女士吓得脸色苍白,再次赶紧报了警。
经过专业鉴定,这些骨头属于一名男性死者。这消息一出来,孙女士全家人都陷入了郁闷和恐惧之中。
对于孙女士来说,这房子已经严重影响了她的居住心理和生活质量。按照常理,消费者购买房屋是为了获得一个安全、舒适、适宜居住的环境。
然而,现在房子里出现了这样的事情,显然不符合消费者购买房屋的预期目的。具体到本案中,孙女士有理由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这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出现这种情况,明显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孙女士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孙女士找到开发商,要求退房。她觉得这房子住着太膈应人了,自己实在没办法接受在这样的房子里生活。
可开发商的态度却让她心灰意冷,开发商以房屋已经交付为由拒绝退房,还说让她提补偿诉求,可就是一直拖着不解决。孙女士认为,这就是故意刁难人!
从2024年12月到2025年6月,这大半年的时间里,孙女士在开发商、物业和住建局之间来回奔波。她一趟又一趟地跑,每次都是满怀希望地去,垂头丧气地回。
住建局还表示,因为开发商不配合,所以事情没法推进。孙女士真是无奈到了极点,找不到出路。
孙女士无奈之下,她提出了换房的要求,还要求开发商补偿装修费、买房的其他费用以及贷款利率。
她觉得,自己为了这房子付出了这么多精力和金钱,现在却落得这样的下场,开发商必须得给她一个合理的补偿。
开发商明知房屋存在这样严重的问题,却仍然拒绝退房,故意为之拖延解决问题,没有把消费者的利益放在首位。开发商的行为,已经涉嫌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这个案例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重大瑕疵,却隐瞒不报,还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诉求,有可能构成欺诈行为,孙女士有权依据法律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
物业有义务对小区的环境和安全进行管理,确保业主能够在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中生活。
然而,在房屋出现这样严重问题的情况下,物业却没有积极协调解决问题,只是在一旁看着孙女士四处奔波,这显然没有尽到自己的管理职责。
虽然物业可能没有直接导致这件事情的发生,但是他们的不作为也间接加重了孙女士的损失。
住建局作为监管部门,在面对开发商不配合的情况时,也应该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住建局有责任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因为开发商的不配合而导致消费者的诉求无法得到解决,那么住建局的监管职责就没有履行到位。他们应该加强与开发商的沟通和协调,必要时可以采取一些强制措施,促使开发商解决问题。
此事中,孙女士的遭遇实在是让人同情。她原本满心欢喜地期待着新家的生活,却没想到遭遇了这样的变故。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孙女士的要求合理吗?开发商又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