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11年前,花25万订购了一批高档瓷砖,可因为家庭原因,装修停了,女子一直没去提货。10多年后,女子家重新启动装修,她去店里提货,可门店负责人却说:他们和商场都没有收到女子的25万货款。联系之前的店员,店员说之前的经销商因资金问题,已经垮了,他们也不知道这批瓷砖具体去了哪里。女子傻眼:钱付了,货却拿不到,无论是经销商还是直营店,总得给我一个说法。
据6月29日,重庆天天630报道,2013年,李女士开始着手装修自己家的别墅,她请了设计师,设计出了装修方案。
后在设计师的推荐下,她在商场的瓷砖专卖店里订了一批高档瓷砖,一开始她支付了10000元的定金。
2014年,李女士又按照约定支付了24万多的尾款。当时,她直接把钱交给了门店,而没有交到商场收银台。
按照计划,李女士付了款后,这批瓷砖很快就能用上的,可天有不测风云,李女士家里出现了一些状况,装修工程不得不暂时搁置。
这一停,就是10多年,李女士家没有继续装修,那批瓷砖也一直没去拿回来。
2025年,李女士准备重新启动装修,她拿着之前的订货单据,找到瓷砖专卖店,想着把当年订购的瓷砖提回来。
可她找到门店后,门店负责人却表示:李女士的货款既没有交给他们门店,也没有交到商场,而是交给了之前的经销商,因为时间跨度大,具体的情况他们也不清楚。
跟门店沟通无果后,李女士找来了记者,她说当时跟自己对接的是一名姓单的工作人员。
记者联系上了单女士,单女士回忆道,李女士确实是在她工作的店里交了款,但她自己在2014年315活动结束后就离职了,事情已经过去10多年,她建议李女士去问问其他接手的人。
李女士想起之前有一名姓陈的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给她,让她去提货的。于是,他们又联系了陈女士。
陈女士说:之前这家店是经销商在运营,后来经销商出现了资金问题,总公司就把这个品牌收回了总部。
李女士所订购的货品,当时货已经从北京发到了重庆的库房,李女士当时把钱交到了经销商那里,经销商要发货的话,钱肯定是要打给总公司的。
她接手李女士的订单时,部分货品已经没了,自己当时还联系了李女士,让她过去重新选配的。
后来经销商的库房搬迁和清理,这部分货物要么低价处理给了其他客户,要么就是货没得了,她也已经离职了,李女士的这批货具体去了哪里,她也不知道。
记者问门店负责人,李女士的这批瓷砖总部有没有发货过来?
对方表示自己是2021年才来这里上班的,由于时间跨度实在太大,门店人员流动性又高,而且北京总部发货都是分批次进行的,所以现在根本无法证实重庆库房曾经收到过李女士所订购的这批瓷砖。
记者上网查询,发现李女士之前订购瓷砖的经销商,被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还上了失信名单,预留的电话号码也无人接通,完全联系不上。
李女士彻底傻眼了:自己花了25万订购瓷砖,钱付了,货却拿不到了。
她现在只有一个诉求,不管是经销商还是直营店,她只想知道自己这批货到底去了哪里,希望对方能够给自己一个说法。
目前,李女士跟瓷砖品牌方还在就后续事情进行协商。
有人说:25万的瓷砖,10年不提货,10年后才想起来,李女士自己也有责任。
李女士与经销商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李女士支付了货款,经销商就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瓷砖。
但是李女士在付了货款后,因为装修停工,一直没有去提货。
在将货物交付给李女士之前,经销商和瓷砖品牌方负有保管义务,应当妥善保管瓷砖,确保其安全与完好。
经销商和瓷砖品牌方未将货物完整的交付到李女士手中,可能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但是由于李女士是在2014年订购的瓷砖,事情已经过去了10年,时间跨度太大,环节和流程比较复杂,李女士可以将之前的经销商和瓷砖品牌方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双方需要承担的责任比例。
目前,因为经销商已经经营异常了,李女士只能跟瓷砖品牌方进行协商,如果品牌方存在管理不善、监管不力等情况,可能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另外,在这个事情中,经销商曾经派员工联系李女士,让她去重新选配瓷砖,可李女士迟迟未去,李女士自身也是存在一定责任的。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信源:重庆天天630 202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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