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男子在90年代陆续向老同学借款8万多元,但老同学直接赖账玩起了“人间蒸发”。男子无奈起诉,打赢了官司,但找不到人也没财产,案子就终本了。转机出现在2016年,执行法官灵光一闪:老同学该退休了吧?一查,果然有退休金!法院立刻冻结账户,连续八年坚持扣划退休金抵债。不料,这持续的扣款压力终于让藏了二十六年的张某坐不住了,此时老同学已年过七旬,主动找到法院:“钱我认,但看病花钱多,能留点生活费吗?”面对这位昔日同窗,男子叹了口气:“算了,剩下的利息我不要了。” 据大河报7月17日报道,1997年至1998年间,张某(女,化名)以同学关系多次向李某(化名)借款,累计金额82,300元。经李某多次催讨,张某始终未偿还。 1999年,李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张某清偿借款及诉讼费共计85,279元。因张某拒不履行且消失不见,李某申请强制执行。 2004年,法院未发现张某行踪及可供执行财产,受限于当时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6年,执行法官推断张某已达退休年龄,经查社保信息确认其享有退休金,遂冻结其退休工资账户,并连续8年逐年扣划款项。 2025年,张某因退休金持续被扣主动现身,承认债务但提出医疗开支负担,请求保留部分生活费。 经法院调解,李某自愿放弃剩余债权,含利息,张某诚恳道歉,双方达成和解。彼时,李某和张某都成了70多岁的老头、老太太。 近日,李某为了感谢执行法官,亲自送上了锦旗,写上“执法公正暖人心 八年追债陈案清”,以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 对此,有网友说,最唏嘘的是‘老同学’三个字啊,当年能借这么多钱,得多信任?张某消失,伤的不仅是钱,更是信任和情分。二十多年后白发相见,一个道歉,一个放弃利息,表面和解了,但那份同窗情,还能回来吗?法律能执行金钱债,但人情债,怕是永远亏欠了。 也有网友说,躲得过初一,躲不过退休金,这个案子给所有想当‘老赖’的人敲了警钟,法律总有办法‘等’到你。法院这八年扣划,扣的不仅是钱,更是对这种长期恶意逃债的强硬态度!支持!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个案件如何看待呢? 1、为何李某的案子在终本后又可以重启执行程序呢?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17条、《终本规定》第9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本并非债务豁免,而是因找不到财产等客观障碍暂停执行。本案2004年因张某无财产、无行踪而终本,符合法定条件。 2016年,执行法官主动排查社保系统,锁定张某退休金账户,属于“可供执行财产”的合法发现。 有人会问,执行法官为啥在2016年主动查询了张某的社保系统呢? 事实上,前述《终本规定》是在2016年10月29日颁布的,而该规定第9条第2款就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可见,执行法官主动启动已经终本案件的执行程序,不仅是其负责任的表现,也是履行相应职责的需要。 从程序上,执行程序的重新启动,不一定非得债权人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亦可以依职权启动执行程序,继而冻结账户,也符合效率原则。 2、有人说,张某的退休金是养老用的,涉及生存权益保障,法院怎么可以扣划呢? 《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很多人的朴素认识是,退休金具有特殊性,主要是保障老年生活需要,可以视为是生活必需品,应该是不能扣划的。 但是,退休金是张某的合法财产收入,并非法律禁止执行的财产。 《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明确,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因此,法院可以对张某的退休金账户进行冻结,且在保障张某基本生活费用后,对超出部分可以进行扣划,法院持续8年扣划具有法律依据。 3、执行和解后是否意味着债务了结了? 《执行和解规定》第8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李某同意放弃剩余债权及利息,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这是李某自愿放弃权利行为,法律不强制干预,具有法律效力。 在张某履行完毕和解协议中应付款项后,双方的债务就视为结清了,互不相欠。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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