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南陵,村民张某怀疑刘某萍偷了自己的西瓜,两个人打了一架,民警到来后认定二人为互殴,刘某萍却非要让张某赔她200元钱,还诋毁民警偏袒张某,多次辱骂办案民警。民警再三劝说,但刘某萍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结果悲剧了,民警不再惯着她,直接把她带走了。 据极目新闻报道,2025年8月末的时候,女子刘某萍因为一点小事被同村的张某打了一顿,在他们发生冲突的时候,刘某萍直接让自己的儿子去报警。 很快民警就来了,在了解事情的起因后,才知道张某是因为怀疑刘某萍偷偷摘了自家菜地里种的西瓜才打了她。 而民警又和刘某萍沟通了一会,最终弄清楚事情并不是刘某萍做的,于是在民警的调解下,张某给刘某萍道歉了。 但刘某萍依然觉得心里有些不平衡,她表示要让张某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于是她直接告诉民警,只要张某拿200元钱给她,她就当这事没有发生。 然而民警却表示张某和刘某萍发生冲突的时候,刘某萍也对张某有殴打的行为,因此他们没有办法让张某赔偿刘某萍的损失,只能按斗殴纠纷来处理此事。 这让刘某萍非常不高兴,她觉得自己刚刚和张某斗殴的时候,自己明显吃了很大的亏,见民警从中和稀泥,这让刘某萍非常不爽,于是当即撸起袖子要和张某继续干架。 但是最终被民警以严词吓退了,在民警的调解下,两人的矛盾勉强化解了,哪知在民警走了以后,刘某萍越想越生气,认为民警是有意偏袒张某。 于是愤怒之下的刘某萍直接给处理两人矛盾的民警夏某发送了一条辱骂他所在单位全体民警的短信。 因为夏某知道刘某萍确实吃了很大亏,所以针对刘某萍的第一次辱骂,夏某也只是心平气和的开导她,哪知夏某的这番行为让刘某萍以为夏某他们好欺负。 于是刘某萍又在接下来的一天里,多次通过打电话或发信息的方式辱骂夏某和夏某的同事。 值得一提的是,这些辱骂内容用词非常具有侮辱性,于是民警直接来到了刘某萍的家中,把其带走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刘某萍遭遇的这件事情呢?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享有监督权,如果存在民警执法不公或偏袒一方的时候,公民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同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收到复议行政书后,在15日以内向有关机关进行行政诉讼,或者在60天内在有了民警违规操作的遭遇后,可以向法院提起对民警的诉讼。 在本案中,刘某萍所遭遇的事,很显然是让刘某萍不认可的,这种情况下,刘某萍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它们对自己所遭遇的冲突进行重新复议,这是刘某萍的合法权力,因此刘某萍是可以针对夏某他们合理合法的表达心中的不满的。 本案中的刘某萍在法律上犯了什么罪,她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谩骂或诋毁公民的名誉,一旦有相关行为,会被定性为侵犯了相关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会被追究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如果公民涉嫌触犯了公然侮辱他人的罪行,情节较轻的,会被五日以下拘役以及5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犯罪情节恶劣的,则会被处以五至十日的拘役和500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刘某萍多次用不正当激烈的言辞诋毁和谩骂夏某和他的同事,这属于侮辱他人行为。 因刘某萍多次对民警进行公然侮辱以及诋毁,属于情节恶劣,因此刘某萍的行为被追责,最终刘某萍被进行了行拘七日的处罚。 那么,刘某萍的行为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具备行事能力的自然人,如果存在主观故意破坏他人名誉目的的行为,且手段恶劣或后果严重或多次进行侮辱行为,将会被认定为犯罪情节严重,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如果刘某萍的侮辱夏某的行为如果产生了严重的后果,比如让夏某的名声受到了损害,那在这种情况下,夏某有权追究刘某萍的侮辱罪的刑事责任,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此,你怎么看?
浙江杭州,女子和朋友去吃自助餐,2人花费1346元,女子为了吃够本,点了28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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