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抢钱!江苏南通,孙某和钱某夫妇二人为了筹钱将房子典当了100万,4年间共支

梅姐说法 2025-09-18 14:08:15

这就是抢钱!江苏南通,孙某和钱某夫妇二人为了筹钱将房子典当了100万,4年间共支付了159.03万利息,因没有按期赎回形成了绝当。典当行要求二人支付本金100万及没有支付的利息,夫妻二人拿不出来,典当行直接将二人起诉了。一审判孙某和钱某夫妇归还98.2万当金、利息及综合费用,夫妻二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却有不同意见。 十多年前,孙某钱某夫妇二人做项目缺钱,夫妻二人一商量,决定找个典当行,将房子典当出去换点钱周转,等回头手里宽裕了,再把房子赎回来。 二人找到了一家店,双方沟通过后,二人和对方签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以房产抵押借款100万元。 合同里约定,月利率和月综合费率合计3%,换算成年利率,也就是36%。如果孙某和钱某夫妇没有按期赎回房子,逾期违约金为每天千分之五,换算成年利率,也就是180%。 孙某和钱某夫妇以为自己能很快周转过来,没有多加思考就答应了。 随后,店主在扣除了25000元的综合费后,转给了他们975000元。 让孙某和钱某夫妻二人没想到的是,他们的项目收益缓慢,到了约定的赎当日期,他们根本拿不出那么多钱。因为没有按期赎回,房子形成了绝当。 可是孙某和钱某二人舍不得房子,于是和典当行商量,他们按期支付利息,等回来凑够了钱,再把房子赎回来。 在此后的4年里,夫妻二人拼命赚钱,并每月按时支付利息,短短四年,就付了159.03万利息。 可是,这个利息实在太高了,孙某和钱某二人越来越力不从心,到最后实在是还不上了。 店主多次向他们要钱,但是夫妻二人实在拿不出钱来。多次讨要无果,店主直接起诉了他们,要求他们偿还100万当金,以及按照36%的年利率支付剩余的利息和综合费用。 那么,孙某钱某二人和典当行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他们是否需要继续偿还本金及剩余利息呢? 1、孙某钱某夫妇二人与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有效,但二人借款金额应当为97.5万,而非100万元。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孙某夫妇与典当行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属于典型的书面合同,该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孙某钱某二人借款金额为100万,但典当行在支付款项时扣除了25000元综合费,实际转给孙某夫妇975000元。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所以,本案中实际借款本金应为975000元,而非100万元。 2、典当行和夫妻二人约定的利息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夫妇二人和店方约定,房产抵押年利率为36%,逾期违约金为180%。 在司法实践中,24%以内的利率是完全合法有效的,属于司法保护区间;24% - 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即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法院不干涉,但如果尚未支付,出借人主张这部分利息,一般不予支持。 所以孙某钱某夫妇二人签订的合同中36%的年利率,超出24%的部分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并不必然会得到支持。 另外,双方约定逾期违约金年利率为180%,逾期违约金明显过高,严重超出了合理范围。 从法律公平原则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这样的约定显失公平。 一审认为,孙某钱某二人未按约定还款,属于违约,判二人归还98.2万当金及后续利息和综合费用。 一审判决后,孙某钱某二人不服,又提起了上诉。 二审认为,典当行扣除2.5万综合费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当金应该为97.5万元。 按照法律规定,金融借款合同年利率不得超出24%,以97.5万元本金计算,按照先息后本的计算方式,二人借款利息应当为57.6万余元。 孙某钱某还款156.03万元,扣除57.6万元利息后,剩余98.4万已经足够抵扣当金。 所以,孙某和钱某和典当行的债权已经清偿了。 最终,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典当行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 来源:新快报9.18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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