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男生接受朋友的委托去湖南取个快递,朋友承诺会给16000元的报酬。可男生

雷雷说趣 2025-11-19 19:15:05

河北,一男生接受朋友的委托去湖南取个快递,朋友承诺会给16000元的报酬。可男生刚取到快递没多久,就被警方抓获了,并在快递中找到了4.4余千克的毒品。男生大喊冤枉,坚称自己不知情,但一审法院还是以运输毒品罪,判了男生无期徒刑。男生提起上诉后,获得了重审的机会,可重审结果不变,就连二审也维持了。目前,男生已向最高院进行了申诉。(来源:长江云新闻) 据悉,男生小宁的家庭条件不错,平时也不缺钱用,而且他在校园创业基地内还做兼职。然而就在这兼职期间,小宁认识了马某和李某,这也是本案的关键性人物。 在案发前20多天,李某让小宁去买了张不记名的电话卡,还强调这张电话卡不能和他人有任何联系。随后,李某就安排小宁将电话卡送给在武汉的马某,并让他们二人顺便取个快递。同时承诺会给小宁16000元的报酬。 看到这么多的报酬,小宁心里犯起了嘀咕,到底是什么快递,这么值钱?但小宁还是先答应了下来。 之后,小宁询问了马某是否知道什么快递。马某表示是摩托车的发动机或避震器类的零件。不仅如此,李某还给了马某6500元的辛苦费,等取到快递后,在支付1万元报酬。 2020年12月28日下午,小宁和马某按照李某的要求去取了快递。李某还提醒在取快递时要求注意观察周围可疑人员,并确认快递包裹里是否有12根避震器。 随后,小宁和马某按照李某的指示,将快递包裹放在了指定地点。而就在二人到达指定地点后,早就埋伏在一旁的警察迅速出动,将二人当场抓获。 原来,早在2020年12月23日,警方就调查到缅甸的一位老板安排人员将4.4余千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放入12根避震器中,运送到湖北监利,但被警方给截获了。 为了不打草惊蛇,警方让快递正常运送,想找出接线人员,结果正好抓住了小宁和马某,而李某在得知出事后便逃了。 小宁和马某被抓后,坚决表示对避震器内藏有毒品一事并不知情,但是一审法院调查发现,小宁和马某的询问笔录中明确显示,小宁和马某曾怀疑过包裹里是毒品或武器等违禁品。 一审法院认为,小宁和马某对于运输毒品一事有一定的认知,但还是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故认定二人构成运输毒品罪。 《刑法》第347条第2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由于马某有前科,所以一审法院对其从重处罚,判了死缓,对小宁判了无期徒刑。 二人对这一判决均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小宁的辩护人表示,小宁家庭条件不错,不需要为赚钱而铤而走险,所以他肯定是不知道包裹里有毒品的。 此外,小宁只是将毒品取了,放到指定的地点而已,结果半途中就被警方查获,所以这个应当属于犯罪未遂。 然而一审法院重审时,仍坚持认为马某为死缓,小宁为无期徒刑,后二审法院也维持了该判决。 其实,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在于,小宁和马某是否明知快递里有毒品。 根据小宁和马某的供述,二人都是怀疑和猜测有毒品,但并没有打开确认过,所以严格来说他们并不知道包裹里有毒品。 在法律上确认对毒品的明确认知,应当结合嫌疑人的年龄、文化水平、生活状态、是否接触过毒品、辩解是否有事实依据、对异常行为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被骗等情形综合考量。 因此,在无法确认小宁和马某明知道避震器内藏有毒品的情况下,就不能轻易定罪,必须要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目前,小宁及其家人依旧不服判决,已提出申诉。辩护人在申诉中明确提到,对在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应当遵循有利于被告原则。 有不少网友表示,拿个快递就给1万多,想想都不敢接,这都大学生了,难道还没有危险意识?那只能说活该被罚了。 还有网友表示,罚归罚,但判处无期徒刑是不是有点重?他们也没拆开避震器查看,只是猜到有毒品,这也能作为证据定罪?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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