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男子13岁的侄女被他人骗去卖 淫,抓到罪犯后,只判处了八个月有期徒刑,还缓刑一年执行,男子不服,想要申诉,却被告知侄女是卖 淫女,没有权利。男子想申请监护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诉,但又被告知已经过了时效。男子一直没有收到判决书,还是他打电话去咨询的,并且和自己陪同侄女去录口供的内容完全不符。现任派出所所长也表示,只有单次、200元的材料不属实,可是法院却说,检察院提交的材料就是这样。而男子的侄女却说总共是三次,收益有上万,自己只获得了几百,其余的都被他人获取,而200元是别人给的红包。 鲁婷婷是一个被遗弃的孩子,在2010年的时候,她才刚刚出生,就被一对男女交到了鲁先生父母的手里,一去不复返了。 后来鲁先生的父母也想寻找他们,可是却没有找到,就将其抚养了。后来鲁婷婷在2023年的时候,从村里升到镇上读初中,可是只上了一两个月,她就主动申请辍学,不想读了。 由于鲁先生又在外面打工,鲁先生的父母年纪大,也无法正确引导孩子,只能任由她。在2023年年底的时候,鲁先生就回来看望自己的父母,结果没有看到鲁婷婷,就问她去哪里了? 父母这时才告诉他,你赶紧找一找,我们都一两个星期没有看到人了。鲁先生这时才跑到鲁婷婷的朋友赵欢那里询问鲁婷婷去哪里了? 赵欢告诉鲁先生,好像是武某把她带走了,听说是想带着她去挣钱。 鲁先生一听就知道武某不学无术,和她的男友更是做一些违法的事情,和他们待在一起准没好处。 于是鲁先生赶紧寻找,终于在出租屋里找到了自己的侄女。 鲁先生一看出租屋的情况,知道侄女肯定受到了伤害,因此马上就报了警。 武某的男朋友,也就是22岁的贾某,看到事情败露,也是吓坏了,如实交代了情况。 而鲁婷婷也马上交代了事情的前因后果,说他们找自己来,想带自己挣钱,先是把自己哄骗到KTV,后来又让自己做这种事情。 自己不愿意,他们就给自己洗脑,后来自己也就同意了;第二次他们又让我去,我还是不愿意,他们又说已经答应了别人,不去不行,所以又有了第三次。 她说,对方是同一人,第一次就给了贾某1万多元,而自己只得了几百元。 贾某还对她说,没钱了再向他要,但是当天吃饭的时候,他们还让鲁婷婷付账。 后来那个人还给了自己200元红包。录好口供后,鲁先生就把鲁婷婷带回家,让她好生待着,不能再出去了,外面危险,随后就去打工了。 他一边打工也在一边追问案情的进展,看看那些侵犯自己侄女的人处没处理。可是直到2025年10月28日,鲁先生再次打电话过去,对方说这个案子已经判了,在9月23日宣判的。 鲁先生非常高兴,问结果怎么样?对方说侵犯你侄女的孟某已经被行政拘留了,他是嫖客;另外给你侄女介绍生意的贾某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执行。 鲁先生一听震惊了,我侄女才13岁呀,是未成年人呀,被别人骗去做不好的事情,才判缓刑,于是直接要求上诉。 可对方说你又不是监护人,你没有权利,你侄女又是卖 淫的,她也没有权利。 鲁先生不答应,说我直接申请侄女的监护权,要以我的名义去申诉,但对方又说已经错过了上诉期限了。 可是自己不打电话过去问,对方根本就没有给自己审判的结果,这也不符合流程呀。 后来,鲁先生寻求媒体帮助,有记者就给法院工作人员打去电话,对方说送过来的材料是只有一次卖 淫行为,嫖 资只有200元,再加上鲁婷婷并不是被迫的,而是自愿的,所以只能认定贾某是介绍人。 可分明是三次,金额达到上万,还有哪里是自愿的? 鲁婷婷都说了,是哄骗她的,还带有威胁性的呀。 再说13岁的小女孩在陌生的环境当中,她能敢说不同意吗? 鲁婷婷当时录口供的时候也说了,贾某让她给别人说自己18岁,但她不知道别人知不知道自己不是18岁。这种教唆别人伪造年龄的行为,主观意识就是欺骗。 后来又联系到了派出所所长,他说他来接手的时候,案子已经结了,但是所说的单次、200元的材料不属实。 他还表示,他们把所有的内容都传到系统里,怎么会没有呢?这件事就弄得扑朔迷离了。 该案件存在多重严重问题,违背司法公正与未成年人保护原则。 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引诱不满14周岁幼女卖 淫应以“引诱幼女卖 淫罪”定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13岁的鲁婷婷无性行为同意能力,即便表面“自愿”也属被侵害。 贾某诱骗鲁婷婷卖 淫3次、涉案金额上万,却仅获判8个月有期徒刑且缓刑,量刑明显过轻;司法机关未告知家属判决结果,导致错过申诉时效,程序违规。 派出所与法检部门证据说法矛盾,疑似证据遗漏或采信不当,既损害未成年人权益,也引发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亟需启动再审彻查纠正。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搜狐新闻2025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