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敌国条款”已失效?《美日安保条约》早为中国攻日留好后门! 最近日本外务省为给高市早苗的言论洗白,已经开始玩起公然造谣的把戏了,用官方账号大言不惭宣称“敌国条款”已经失效,还倒打一耙指责中方错误引用联合国条款。 这波操作着实让人看得有些啼笑皆非,毕竟事实摆在那里,几句谎言又怎么能掩盖的呢? 所谓“敌国条款”,是二战后为防止侵略战争重演,世界反法西斯同盟在《联合国宪章》中针对日本、德国等战败国订立的约束性条款,主要涉及第53条、第77条和第107条。 这些条款赋予了反法西斯同盟国不少权利,比如可对法西斯战败国侵略政策复活采取强制行动,有权分割其领土并由联合国托管等。 日本从上世纪60年代末成为西方第二经济大国后,就一直想把这个“绊脚石”从宪章中删除,1995年还推动联合国大会通过相关决议试图宣告其失效。 但问题在于,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本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充其量就是给安理会提供一个建议,而“敌国条款”至今仍好好地留在《联合国宪章》里,压根没被删除,我们的引用完全合理合法。 这些年日本为了实现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目标,在废除“敌国条款”上费了不少劲,甚至和德国、印度、巴西搞出“四国提案”,可最终都以失败告终。如今竟然想靠造谣来达到目的,未免也太不切实际了。 更有意思的是,就算抛开“敌国条款”是否失效不谈,日本最大的依仗《美日安保条约》也早把话说明白了。该条约的第七条款规定,条约不影响美日两国根据《联合国宪章》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也不能被解释为影响《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关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 这意思再清楚不过,《美日安保条约》不能逾越《联合国宪章》的框架。也就是说,如果日本因为违反《联合国宪章》相关规定,被联合国授权或非授权采取了打击行动,按照这个条约,美国按理说根本不能插手干预。 毕竟条约本身都明确了不能影响宪章赋予的权利义务和维护和平安全的责任,真到了那时候,美国要是想管,可就违背了自己签的条约了,这在法理上就落了下风。 儿日本外务省这番颠倒黑白的操作,说到底还是为了自身的政治目的,但不管怎么狡辩,法律条文和事实都摆在眼前。 《联合国宪章》里的“敌国条款”没失效,《美日安保条约》的限制也清清楚楚,想靠造谣蒙混过关,只能是白费力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