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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无罪:抛弃“疑罪从有从轻”旧观念,树立“疑罪从无”新理念

毫无疑问,形成“无罪难”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广维度、深层次的,因此,破解这一难题,必须全面营造有利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

毫无疑问,形成“无罪难”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广维度、深层次的,因此,破解这一难题,必须全面营造有利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政治环境、法治环境与社会环境,抛弃“疑罪从有、从轻”旧观念,树立“疑罪从无”新理念。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切实强化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和证据裁判意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人权保障等司法理念的树立,是艰难曲折的过程。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刑事审判法官的司法理念教育,切实强化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和证据裁判意识,敢于担当,勇于宣判。法官应秉持法治精神,树立法治思维,坚守法律底线,严格以法律构成要件为根据,以无罪推定为基本立场,特别是在案件事实证据存疑、法律规定模糊的情况下,切实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出发,依法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司法裁判。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要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进一步强化无罪推定理念。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程序规则,主要是从程序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享有的各项权益,以此最终实现审判机关的公正客观裁决。要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辩护权,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落实不起诉制度,全面完善无罪推定原则的配套制度建设;同时,要彻底转变公、检、法干警的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牢固树立无罪推定的思想,慢慢抛弃“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传统观念,逐渐树立“疑罪从无”理念。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二,对无罪案件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意见。建议对无罪案件的标准、无罪案件结果的处理等作出明确、可操作的指导性规定。对刑法第13 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予以细化,对各类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作出列举规定,使之明确、具体,易于操作。完善证据裁判规则,对证明标准、证据审查标准细化与完善。例如,对证据“确实充分”在量与质上的标准与要求分别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要对不同类别案件的证明标准作出相应的标准要求,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各类证据的排除标准作出详细规定,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使非法证据审查标准明确、排除程序规范;明确无罪证据规则,在明确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同时,对不构成犯罪的证据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在质与量上分别规定无罪证据的标准和要求。

三,强化证据裁判意识,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比如,转变过分依赖口供的证据观念,提高全面收集证据的意识;严格规范取证行为,减少因证据瑕疵造成的证据失效问题;完善被告人供述录音、录像制度,增强被告人供述的证据效力;加大对间接证据的收集力度。刑事审判人员在作出裁判时,定案证据必须达到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刑事审判人员坚决摒弃片面重视口供的错误观念和做法,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凡作出的有罪判决,必须做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都已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属实。必须重视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对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非法取证情形的,坚决依法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此外,还要切实加强证据能力的审查工作,特别是注重审查公诉机关所移送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的程序是否合法,确保证据来源清楚、程序合法。切实加强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必须认真对待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申请。除注重审查言辞证据的合法性外,加大对其他证据的审查力度;对其他证据材料因来源不明或者收集程序、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又不能补正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作为证据使用,断然予以排除。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更要切实加强证据庭后认证工作。认真分析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充分运用相互印证、矛盾分析、逻辑推断、经验判断等方法,切实做到非法证据务必排除、瑕疵证据务必补正、弱势证据务必补强,合理怀疑务必排除。

四,完善因证据不足而准许检察机关撤诉及宣告无罪案件的后续处理制度。对于检察机关撤诉案件,应明确检察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或在证据补强后重新起诉到法院。避免案件被告人的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对于因案件事实证据存在问题而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继续加大侦查力度,抓获真实作案人,给被害人方一个明确的交代或合理的解释。

我是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如果您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给我留言吧!您的一个留言,或许就是拯救您自己的一个机会。我在北京等您!

(本文根据北京元法堂、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宣告无罪系列】视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