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6月,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发生一起执法过程中人员死亡事件。时年未满18周岁的陈某红,在当地适中基层公安执法站工作人员查车过程中不幸身亡。时任该执法站站长的华某为事件相关人员,据家属反映,华某至今仍在当地公安系统工作。截至2026年,陈某红的父母三十年来仍在持续依法申诉,对案件完整材料是中质疑未完全,同时对事件调查处置的程序规范性及公正性存在质疑。
1996年6月的一天下午,陈某红的父亲陈某继驾驶一辆轻型货车,载着陈某红从适中乡返回老家。据陈某继陈述,该车辆于1996年5月30日从同属姚安县公安系统管辖的弥兴基层执法站办理相关手续后取出。途中,华某带领数名工作人员以查车为由拦停该车辆。陈某继称,当时华某未身着制服,也未出示相关执法证件。


缴费证明 图一、二
陈某继回忆,事发前已向华某说明车辆相关情况并出示交款单据,双方因车辆检查事宜发生口角后,华某使用配备的公务器械射击,子弹击中驾驶室内的陈某红心脏部位,致其当场死亡。陈某继自述表示,自己当时“被控制”在车内,目睹儿子死亡后多次昏迷,苏醒后发现相关工作人员已离开现场,且质疑有人对车辆及陈某红遗体进行了挪动和拍摄。
事发后,姚安县公安系统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经二十天调查后作出处理决定,认定华某的行为属于“依法使用武器”,不承担相关责任及赔偿责任。该处理决定载明,陈某红存在无证驾驶报废车辆、抗拒执法并驾车意图冲撞工作人员的行为,华某为阻止危险发生使用武器,符合1996年施行的《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相关规定。
陈某红家属对该认定提出异议:涉案车辆为金杯SY132C型货车,家属认为该车型即使为新车最高时速仅85公里,且事发地点为山路陡坡,车辆行驶速度受限,对“存在需使用武器制止的紧急情形”的认定合理性提出疑问;同时认为,针对华某未身着制服、未出示证件的情况细节,在调查过程中未得到充分核实。
三十年来,陈某继夫妇表示始终未能获取该事件的执法记录、抢救记录、尸检报告、弹道检测报告及完整调查报告。据陈某继提供的相关材料显示,在事件调查期间,陈某红的遗体被掩埋;作为案件重要物证的涉案车辆,被相关部门强制报废解体。多年来,陈某继夫妇委托律师多次向姚安县公安等相关部门申请调取上述关键材料,均未获得明确书面答复。
家属还对事件处置程序提出多项合理质疑:整个事件从调查到定性,未启动异地调查机制。根据1996年施行的《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使用武器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机关或者所属机关报告,相关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检察院。


相关复查意见 图三、四
2025年12月,姚安县检察院对陈某继夫妇的立案监督申请出具回复函,以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陈某继夫妇认为,该回复函中引用的条文与不予受理的结论存在矛盾,已依法准备进一步申诉。
据陈某继夫妇陈述,在2025年12月检察机关出具回复函之前的近三十年里,其申诉主要在公安系统内部流转。1996年,楚雄州系统出具复查意见,维持了姚安县的原处理决定。多年来,陈某继夫妇先后向各级信访及相关部门依法反映情况,但其诉求尚未获得实质性进展。
家属认为,对陈某红遗体未有进行规范尸检且未向家属公开提供尸检报告,导致死亡原因、射击距离等关键事实缺乏独立验证依据;涉案车辆作为重要物证被强制报废,影响了证据链的完整性;事件由当地自行调查并定性,缺乏外部独立监督;家属的陈述权、申辩权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陈某红照片(事发时18岁) 图五、六
针对上述家属质疑,姚安县地方部门在多次答复中表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华某使用武器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但相关答复未针对家属提出的调查程序争议问题作出详细解释,也未提供完整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截至2026年4月,陈某继夫妇仍在依法依规申诉。两位年过七旬的老人表示,最大的心愿就是看到事件得到公正处理,能够获取完整的案件材料,查明儿子死亡的全部真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图片由当事人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