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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家庭追赔偿陷困,为何同案不同判

在广东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诸美村,吴某珠的家庭常年被“残疾”阴影笼罩——父亲是肢体残疾人,日常行动离不开辅助器具;弟弟是

在广东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诸美村,吴某珠的家庭常年被“残疾”阴影笼罩——父亲是肢体残疾人,日常行动离不开辅助器具;弟弟是多重残疾人,生活与康复全靠家人照料。这个本需社会关怀的特殊家庭,却因一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在司法路上奔波三年,“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更让他们陷入绝望,足额赔偿对这个家庭而言,不仅是权益维护,更是生存希望。

一、事件始末:一笔赔偿款维系的残疾家庭生计

2024年,吴某珠遭遇诈骗,42148元财产损失无法追回,而这笔损失的关键推手,是山东菏泽市郓城县的苏某宇。经查,苏某宇明知出借银行卡违法,仍为赚取4500元好处费出借账户,协助诈骗分子转移赃款,直接导致吴某珠的资金流失。

为挽回损失,吴某珠将苏某宇诉至山东郓城县F院。2024年,该院做出判决:已查清事实,判令苏某宇全额赔偿42148元。但苏某宇上诉后,案件被菏泽中院以“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2025年9月19日,郓城F院作出判决,仅判苏某宇赔偿8000元,也就是剩余34148元由吴某珠自行承担。

对吴某珠一家来说,这笔赔偿款是“救命钱”——它是吴某珠借款垫付的被骗资金,本计划用于偿还债务,同时支撑父亲残疾辅助器具更换、弟弟康复治疗的开支。如今赔偿缩水,家庭债务压顶,残疾亲属的基本保障都成了难题,生存困境雪上加霜。

三重不公:残疾家庭为何遭遇“差别对待”?

吴某珠在维护自己相关权益的道路上,处处透着令人费解的不公,尤其与同案受害者对比,这种“特殊对待”更显刺眼。

同案不同判:别人全额获赔,残疾家庭仅得19%。本案所涉刑事案件的其他受害者,均已拿到全额赔偿。同样是因他人违法出借银行卡受损,同样通过司法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为何吴某珠这个残疾家庭,仅获8000元赔偿(占总损失19%)?何况山西省襄汾县F院判决已认定苏某宇“协助转移赃款、获利4500元”,其还通过退赔其他4名受害者获减刑,却唯独拒绝赔偿吴某珠。F院重审判决未纠正这一差别,违背相关条例中“类案应参照裁判”的规定,让残疾家庭承受不公。

事实认定双标:苏某宇无证据免责,残疾家庭无端加责。重审判决以“吴某珠未审查平台资质”为由,认定其“重大过错”,减轻苏某宇责任。可吴某珠作为普通公民,既无专业法律知识,也无能力核查平台合法性,“审查资质”并非其法定义务;反观苏某宇,自始至终未提交任何“被骗”或“无辜”的证据,仅以“涉及刑事”推诿,却被F院采信辩解。更矛盾的是,一审判决从未认定吴某珠有过错,重审却突然新增“重大过错”认定,且未明确“审查资质”的义务边界。这种前后矛盾的认定,本质是对残疾家庭的不公,无端加重了弱势受害者的责任。

程序违法:“模糊发回”致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阻。菏泽中院将案件发回重审时,裁定中写“基本事实不清”,未明确“不清的事实范围”(如退赃细节、过错界定),仅通过F官通话提及“退赃退赔”却不细化。依据相关法,发回重审应载明事实和理由,这种“模糊发回”明显程序违法,导致重审F院事实认定随意,无端加责吴某珠,直接侵害了残疾家庭的司法救济权。

三、呼吁关注:为残疾家庭守住公平底线

如今,吴某珠已向菏泽中院上诉,请求改判苏某宇全额赔偿。山东高院督察信访收到吴某珠的投诉信,也一直都没受理......三年追责中,她一边应对父亲器具更换、弟弟康复的经济压力,一边承受司法程序的挫折,身心俱疲。

在此恳请上级司法部门、残联关注此案:审查“同案不同判”问题,纠正重审不公;协助缓解残疾家庭生存困境,推动赔偿款用于亲属康复与生活;监督二审程序,纠正程序瑕疵,保障残疾家庭的司法权益。

司法应是弱势家庭的“避风港”,而非新的困境来源。期待上级部门介入,让吴某珠一家与其他受害者一样拿到全额赔偿,感受到司法公平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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