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庆九龙坡区一家餐馆,10人从下午4点吃到深夜,餐费共计1262元。到深夜11点40分,餐桌上只剩张先生一人。他表示请客的朋友已喝醉离开,自己没带够钱,希望次日付款。餐馆老板不同意并报警处理。在民警协调下,张先生写下承诺书,保证次日18点前支付餐费,还押下了身份证。

12月4日下午,这家餐馆接到预定电话,随后10位客人前来就餐,拼了两张大桌。这群人从下午4点一直用餐到深夜,期间还在店外购买了零食和白酒。当晚10点左右,有人开始陆续离开。最终,只剩下身穿白色羽绒服的张先生一人面对1262元的账单。

被留下的张先生表示自己无力支付,解释称饭局是朋友张某银组织的,理应由对方买单。经民警联系,组局的张某银称正在筹钱,但随后便关了机。在民警调解下,张先生写下了书面承诺,答应在12月5日18时前支付全部餐费,并押下身份证件。然而到了第二天承诺期限,张先生并未履约。他改变态度表示:“我的确承诺了,但你说我把钱付了,从某种程度上说我是不是冤大头啊?”

餐馆方面多次尝试联系两位张姓男子,但电话要么无人接听,要么被挂断。面对这种情况,餐馆经营者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12月11日,餐馆通过手机小程序提交立案申请,将张先生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餐馆老板郑先生表示,诉讼不是为了这一千多元钱,而是要给不诚信的行为一个教训,不能助长白吃白喝的风气。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徐红梅律师指出,这10人共同消费构成“多数人之债”,餐馆有权要求任一共同债务人支付全部费用。徐律师分析,张先生签署的承诺书属于单方允诺,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这份承诺书进一步确认了他的付款责任。如果张先生确实支付了餐费,他可以依据内部约定向其他9人追偿各自应分摊的部分。但在法律上,他首先需要履行对餐馆的付款义务。

这起事件中的餐费如果由10人均摊,每人仅需承担126元左右。律师指出,在缺乏明确AA制约定的情况下,共同聚餐者应按公平原则平均分摊餐费。餐馆方面希望借此事件提醒其他餐饮经营者,注意防范类似的逃单行为。餐桌上的承诺,与白纸黑字的约定一样,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正如律师所解释的,即使张先生认为自己是“冤大头”,他签署的承诺书已经构成了独立的付款义务。

餐馆的账单至今仍挂在收银系统上,等待有人最终为这场持续7个小时的聚餐画上句号。张先生的朋友圈里,那9位提前离开的人可能正在分享当晚的美食照片,而餐馆老板则在等待法院的判决,为一个简单的道理:无论是朋友聚会还是商业往来,签下的名字代表的是责任,而非可以随意撕毁的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