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5岁恶势力主犯躺病床受审
95岁、离休干部、恶势力主犯——这些看似矛盾的标签,近日集中在广东陆丰老人郑蔚身上。因糖尿病导致行动不便,他躺在医院病床上通过视频连线完成一审,如今正等待二审开庭,案件引发各界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热议。
一、案件回溯:2004年的“恶势力”指控2024年11月,陆丰市法院审理一起敲诈勒索案,公诉方指控:2004年,郑蔚纠集家乡12名村民组成恶势力团伙,以“清理违建”为名,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向21户村民收取“占地补偿款”近10万元;同时涉及故意毁坏财物(拆猪舍、牛棚)、故意伤害(喷催泪剂致三人轻微伤)等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值得注意的是,郑蔚并非普通村民——他1949年加入东江纵队参加解放战争,离休前曾在公安局、监狱等单位工作,2004年因照顾母亲回村暂住,据称仅住了一年多。
二、一审判决:主犯获刑五年,辩称“无罪”一审中,郑蔚因身体原因通过视频连线出庭,其律师提交20多项证据辩称:收取的款项用于修水利、五保户费用等村务,并非个人私吞;郑蔚未直接参与收钱,只是“看着村民代表做事”。但法院认定,郑蔚作为“组织领导者”,是恶势力团伙主犯,应对全案负责,最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于故意毁坏财物和故意伤害的指控,法院因“旧法未达立案标准”未予追究,但强调“主犯需对团伙行为负责”。
三、上诉焦点:“公共开支”与“主犯认定”郑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其家属及律师提出两大争议点:
1. 款项用途:记账村民证实,收取的9万多元用于村里公共事务(如修桥、打官司),并非郑蔚个人占有,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
2. 主犯身份:郑蔚当时回村仅照顾母亲,未参与“十二代表”的选举或具体管理,不应被认定为“组织领导者”。目前,二审尚未开庭,郑蔚仍在家中取保候审,需定期就医。
四、法律解读:庭审程序与监外执行的可能针对“病床视频庭审”的合法性,法学专家表示,这符合《刑事诉讼法》“因健康原因无法出庭的被告人可通过视频参与诉讼”的规定,既保障了郑蔚的诉讼权利,也确保了审判程序的合法性。若二审维持原判,是否收监成为关注焦点。专家认为,需综合以下因素判断:
• 健康状况:郑蔚95岁、行动不便,可能符合“生活不能自理”或“严重疾病”的监外执行条件(需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 社会危险性:若法院认为其无再犯可能,更倾向于监外执行;
• 法律政策:司法实践中对高龄罪犯“宽严相济”,但判决严肃性不会因“离休干部”身份改变。
结语:期待公正判决,反思基层治理案件的核心在于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无论被告人年龄多大、身份如何,法律都将以证据为依据作出判断。目前,郑蔚仍在等待二审结果,其家属表示“父亲一直喊冤,希望还他清白”。这起案件也引发对基层治理的思考:2004年村里无村干部管理,村民自发选举“十二代表”处理村务,却因程序不合法引发法律纠纷。如何平衡“村民自治”与“法治规范”,或许是值得探讨的课题。
我们期待司法机关给出清晰、公正的结论,也希望这起案件能推动法治进程更加完善,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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