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次特价祛斑的诱惑,竟让消费者陷入了充值容易、退款难的困境。当商家关门歇业,消费者的权益该如何保障?今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案例,来看看法律如何预付消费保驾护航。
去年八月,黄女士在刷短视频时,看到博罗当地一家美容院正在推出特价祛斑服务,只需298元。如此低廉的价格让她心动不已,随即在线购买了该套餐,并到店体验。不料进店后,店员不断向她推销更多项目。黄女士一方面认为长期护理才有效果,另一方面也觉得整体价格不算高,最终支付了8600元开卡。
博罗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 杨玉婷:在办卡了以后,原告就接受了一次的祛斑、美容还有排毒的项目,之后美容师以接受项目需要间隔一个月以上为由,让原告稍后再来预约。
去年八月,黄女士在刷短视频时,看到博罗当地一家美容院正在推出特价祛斑服务,只需298元。如此低廉的价格让她心动不已,随即在线购买了该套餐,并到店体验。不料进店后,店员不断向她推销更多项目。黄女士一方面认为长期护理才有效果,另一方面也觉得整体价格不算高,最终支付了8600元开卡。
博罗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 杨玉婷:在办卡了以后,原告就接受了一次的祛斑、美容还有排毒的项目,之后美容师以接受项目需要间隔一个月以上为由,让原告稍后再来预约。

黄女士所办理的美容卡包含多项服务:面部祛斑、去黄、排毒各4次,水光补水年卡12次,手部祛斑4次,以及价值800元的面膜产品。商家还承诺,5年内如新长斑可免费重做。首次体验后,黄女士感觉效果不错。一个月后,她依约联系美容院准备进行第二次服务,却被告知店铺正在“升级改造”,如需继续服务,须前往位于惠城区的另一家门店。
博罗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 杨玉婷:原告去惠城的店铺接受服务的时候,只接受了祛斑和手部护理,其它的项目美容师以皮肤不耐受为由没有提供。后续原告认为在惠城店路途遥远且不方便,而且提供的服务跟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是不一致的,认为这样的服务是不能接受的,后续要求博罗店继续提供服务,但是博罗店多次以店铺正在升级无法继续提供服务为由,劝导她去惠城,原告就要求退款。

然而,商家在收款时爽快,退款时却一再推诿。黄女士多次沟通无果,最终选择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还费用。
博罗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 杨玉婷:我们的审理过程当中发现店铺实际上在原告办卡以后的19天就已经注销了,因为像这种变更服务提供的内容,她的路程有变更,对原告接受这个服务的便利程度是有影响的,这种情况要跟原告协商一致才能去把服务转给另外一个人,所以我们认为他还是有一定的主观恶意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法院审理认为,美容院在已注销的情况下,仍以“店铺升级”为由误导消费者,导致黄女士难以主张自身权利。此外,美容院还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服务义务转移至其他门店,造成了明显不便,存在规避承担责任的主观恶意,因此判决美容院应为黄女士办理退款。关于退款金额,黄女士主张全额退款,而美容院则认为应扣除已服务部分的费用。

博罗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 杨玉婷:约定的过程当中,除了服务的内容是祛斑美容项目以外,还约定了一个后期5年的保养期,但是原告在他这一家店铺当中只接受了一次的服务,所以后期五年的保养期是完全没有提供的。我们综合考虑这个情况,判定是全额退还的。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应仔细审阅合同内容,明确服务项目、期限与有效期,在接受服务过程中注意保留消费记录、付款凭证、合同等相关材料。同时,也呼吁经营者诚信经营,积极沟通,妥善处理预付式消费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