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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9年被前夫780万债务缠身,19 次上被告席,未签字却要担责?

四川成都,43 岁的王瑾瑜。她和前夫杨某离婚已 9 年,却被 780 万巨债缠了整整 9 年,没签过一张借条、不认识一个

四川成都,43 岁的王瑾瑜。她和前夫杨某离婚已 9 年,却被 780 万巨债缠了整整 9 年,没签过一张借条、不认识一个债主,却 19 次站上被告席,法院认定这些是 “夫妻共同债务”,她从 34 岁的公司高管,熬成了背着案卷四处奔走的维权者。

王瑾瑜和杨某是初中同学,大学毕业四年后重逢相恋,2012 年领了结婚证。她当时在公司做高管,月薪可观,杨某在建筑行业承包工程,在外人看来是妥妥的郎才女貌。婚后三年,杨某常以工程资金周转为由,频繁向她借钱,还让她向贷款公司借了数十万。

2016 年春节前,十多天没回家的杨某突然来电,语气急促让她 “赶紧搬走”,说债主马上要上门。王瑾瑜这才知道,丈夫竟背着自己欠了巨款。为了帮杨某填补窟窿,她不得不把自己婚前唯一的房产,过户给了其中一名债主。同年 4 月,两人在成都高新法院协议离婚,原以为这是解脱,没想到却是长达九年诉讼的开始。

杨某躲债失联后,王瑾瑜成了债主们的追索目标。目前已知的三笔债务就有 435 万、210 万、135 万,总计 780 余万元,债主兰某某、陈某某、董某某都把她和杨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连带还款。

这些诉讼从 2016 年陆续开始,每一场都充满曲折。435 万的案子,阿坝州金川法院先是调解、判决她担责,王瑾瑜不服,说自己是 “被调解”“被开庭”,审判程序有问题,向四川高院申请再审。四川高院认定原判决有误,裁定成都金牛法院再审,可今年 7 月,金牛法院再审还是维持原判,她只能再上诉到成都中院。

210 万的案子更离谱,2019 年成都金牛法院判决她担责时,她压根没收到开庭通知,属于 “被缺席” 审判。后来她还发现,案件文书时间错乱、债务金额不一致,怀疑存在 “先判后审” 的程序违法,申请再审后,今年 7 月依然是维持原判。135 万的案子也是类似情况,她质疑程序却没能改变结果,如今三个案子都在成都中院的上诉审理中。

9 年来,王瑾瑜的案卷堆起来有半人高,里面全是上诉状、证据材料和判决书。她想不通,自己对这些借款既不知情,也没签过一个字,甚至有的借款发生在离婚后,为什么要和前夫的债务捆绑在一起。庭审中,她提交了自己的收入证明,说婚后家庭没有大宗开支,银行流水显示她转给杨某的钱比收到的还多,可这些都没被采纳。

法院的判决理由很一致:一是双方财产混同,婚姻期间杨某频繁向她转账,她的账户用于还房贷、消费和取现,客观上共享了杨某的工程利益;二是她参与了经营,帮杨某筹集资金、办理 “以房抵款”,房款曾进入她的账户,这就是参与经营的证明。

对此王瑾瑜满心委屈,她觉得自己协助转账、过户,只是夫妻间的正常帮扶,房款进了她的账户后,很快就转入杨某及其指定账户,自己根本没受益。而且杨某团队的员工也做过类似工作,不能单凭这一点就认定是夫妻共同经营。更让她无法接受的是,部分债主对借款时间、金额的陈述都有矛盾,前夫杨某在自述里也提到,借条是被迫写的,还代签了她的名字。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的林小明律师说,2018 年最高法就出台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核心是 “共债共签”,只有双方共同签字、用于家庭日常需要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才算夫妻共债。四川分忧律师事务所的王仁根律师也补充,婚姻存续期只是前提,不知情、未受益的债务不该共担,王瑾瑜的协助行为更像是夫妻间的帮扶。

不过林律师也提到,夫妻间大量转账,或者一方用另一方账户经营,可能会被认定为知情。所以王瑾瑜需要针对性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情、未受益。

庭审时,债主兰某某也同情她 “嫁错了人”,但又说 “找不到杨某,只能找你”,还表示如果王瑾瑜能还 10% 的借款,就考虑不再起诉她。从 34 岁到 43 岁,人生最好的十年,王瑾瑜都耗在了这场诉讼里,她从干练的高管,变成了满脸疲惫却眼神倔强的维权者。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这事到底该怎么算?《民法典》第 1064 条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者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超出日常需要的,除非债权人能证明是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否则不算共债。

本案中,王瑾瑜没签字、不知情、未追认,债主也没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按规则不该让她担责。但法院认定的 “财产混同”“参与经营”,是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点。

这里也给大家提个醒,夫妻相处一定要留个心眼。第一,不随便帮对方签借条、走大额账,尤其是涉及工程、投资等大额资金;第二,婚前财产要明确区分,婚后尽量避免账户混用,大额资金往来要留好凭证;第三,若对方在外欠债,及时留存 “不知情、未受益” 的证据,比如自己的收入证明、家庭开支记录;第四,遇到 “被负债”,坚决质疑程序合法性,收集证据反驳 “共同经营”“共享利益” 的认定。

客观说,法院基于财产混同和协助行为作出判决,有司法实践的考量,但王瑾瑜的遭遇确实让人同情。那么你觉得,王瑾瑜该承担前夫的 780 万债务吗?是法院的认定合理,还是该按 “共债共签” 判她无责?欢迎在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