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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汨罗原公职人员欧阳腊春申诉称案件存在重大疑点,新证据引发关注

【湖南讯】近日,湖南省汨罗市原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屈子文化园规划建设指挥部工程科科长欧阳腊春通过家属及代理律师公开披露其在

【湖南讯】近日,湖南省汨罗市原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屈子文化园规划建设指挥部工程科科长欧阳腊春通过家属及代理律师公开披露其在受贿罪、贪污罪、赌博罪相关案件中的多项新证据,表示对原审判决存有异议,并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请求依法审查案件。

据申诉材料显示,欧阳腊春于2018年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以三项罪名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8万元,追缴涉案款项245万元。然而,随着部分证人改变陈述、银行流水记录补充、录音资料披露以及程序问题被指出,该案的事实认定和证据链条正受到重新审视。

一、关于受贿罪:时间逻辑存疑,关键证言不一致

原审认定欧阳腊春于2012年夏天收受柳中山20万元,用于帮助其承接“楚堤景观工程”。但该工程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为2012年10月26日,所谓“行贿”行为早于项目启动近三个月,时间上存在矛盾。

此外,关于送钱地点,柳中山称“在楼下交付”,而证人杨无四则称“柳中山独自上楼送钱”,两人说法明显不一致,且均无第三方佐证。值得注意的是,中标单位为“湖南嘉原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而柳中山自称代表“湖南嘉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称不符。

另一起指控称,欧阳腊春于2014年12月收受50万元,为其在环园路工程中提供帮助。但公开信息显示,该工程开标时间为2014年8月12日,而欧阳腊春已于此前不再担任工程科科长,职权与时间难以对应。

此外,所有所谓“送钱”过程均无直接目击者。杨无四、巢会云等人仅证实曾“陪同至楼下”,未进入室内。巢会云在2018年1月的一段电话录音中表示:“钱没送到,我原封不动拿回去了。”该录音未在二审中组织质证,法院以“真实性存疑”为由未予采纳。

二、关于贪污罪:资金往来性质存争议,部分还款记录未被采信

原审认定欧阳腊春“套取公款120万元并侵吞100万元”。但柳中山在二审庭审中表示:“这笔钱是指挥部临时借用,120万元我已全部收回。”

纪委调取的银行流水显示:2014年4月4日及8月28日,欧阳腊春女儿分两次转账共40万元至柳中山账户;2014年8月29日,欧阳腊春本人转账20万元。上述60万元还款时间与借款时间基本吻合。但这些记录在原审中未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欧阳腊春方面称,其余款项亦通过其他方式结清,所谓“贪污”缺乏事实依据。此外,其在配合调查期间所书写的说明材料未被完整保存,相关情况已作为程序问题提出。

三、关于赌博罪:资金往来是否涉赌存疑,缺乏物证支持

原审认定欧阳腊春三次向吴冠科转账各5万元,合计15万元(注:原文60万元疑为笔误,按三次各5万应为15万),系用于参与赌博活动。但欧阳腊春称该款项为正常借贷,并指出吴冠科后续曾返还部分金额(如4.34万元、3万元等),符合民间借贷特征。

此外,相关证人对“抽头”金额的描述不一致,且现场未查获筹码、账本、赌具等物证,不符合司法解释中关于赌博罪的认定标准。

四、程序问题:部分证据未质证,审理过程存疑

申诉材料指出,案件在侦查阶段存在若干程序问题,包括:部分讯问笔录缺少侦查人员签名、证人笔录存在修改痕迹、连续询问时间较长等。

在案件二审阶段,欧阳腊春提交了包括录音、银行流水、借条等在内的新证据,但法院未组织开庭质证即维持原判。其代理律师认为,此举可能影响案件定性,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重要新证据应予质证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呼吁依法公正处理

欧阳腊春在申诉信中表示:“多年来持续反映问题,但始终未能获得实质性回应。希望上级司法机关能依法审查,查明事实。”

目前,欧阳腊春已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可能存在错误”“证据链条不完整”“程序存在瑕疵”等理由,正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律界人士指出,此案若经核查确有问题,不仅关乎个案公正,也反映出在工程监管、办案程序、司法审查等方面值得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众期待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维护司法权威与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