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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前法官吉庆海被定罪案现重大进展 关键新证据递交最高法院 ——法官履职安全与刑事犯罪边界的法理叩问

引言吉林省白城市某基层法院前庭长吉庆海,系一名从事审判工作三十余年的老法官。2015年司法改革过渡期间,因一起民事案件,

引言吉林省白城市某基层法院前庭长吉庆海,系一名从事审判工作三十余年的老法

官。2015年司法改革过渡期间,因一起民事案件,于2016年被以“枉法裁判罪”提起指控。一审未采纳指控罪名,直接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此后经二审及吉林省高院再审,均维持原判。

自2022年5月起,吉庆海开始向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下称“巡回法庭”)提出申诉,并先后十余次向该法庭递交材料及走访反映情况。在近十年的申诉维权过程中,他始终坚持对自己清白与司法公正的追求。

近期,吉庆海在巡回法庭的指导下,依法收集并装订成两册关键新证据,形成证据闭环,直指原审认定事实等根本性错误。结合刚结束的第八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下称“八刑会”)及中央依法治国会议强调的“公正司法”“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会议精神和原则,正式呼吁:本案应依法进入再审,真相应在新时代司法政策下被重新审视。

这不仅是一个人的抗争,更是一场关乎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边界、关乎司法人员履职保障以及关乎冤错案件纠正机制等深层问题的集中反映,具有一定典型性。

一、原审之困:事实的偏离与证据的断裂原审认定吉庆海有罪,核心依据有三:

1.主持召开庭务会讨论案件被认定为以审判长名义“越权评议案件”;

2.在合议庭评议笔录上签名被视为“以审判长名义冒签”;

3.因出现“两样判决书”引发当事人上访,被认定为因其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然而,这三项认定,在近期提交的新证据体系面前,呈现出根本性动摇。

二、新证据体系:重建事实的四重支柱

支柱一:庭务会是审判管理,而非干预审判,更不是越权以审判长名义合议

新调取的2015年1月、2月、4月连续三次庭务会原始记录显示,该庭共讨论

案件22件,其中包含4件独任庭案件。该法院李某等多位领导和资深法官出具证言一致证实:庭务会是该院民事审判的“常见做法”,旨在“集思广益,供办案参考”,其意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与合议庭评议在主体、程序、效力等有本质区别,符合最高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2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7条等规定。关联案件(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69号判决书显示,判决结果仅部分采纳了庭务会意见,直观证明了其“参考性”而非“决定性”。

支柱二:签字系特殊情境下的程序疏忽,而非滥用职权的故意关键证人王某证实:2015年9月下旬,其为尽快装订上诉卷宗,拿着“刚制成”

的张某借贷案合议庭笔录找吉庭长签字。赶上吉庭长正急于外出(前往医院),看到庭长未看内容便签了名。此情境与吉庆海妻子董敏的病历完全印证:2015年8月26日至9月29日,董敏因癌症晚期病危住院。主治医师王海鸥证实,吉庆海当时“单位、医院两头跑,很疲倦、憔悴”。合议庭笔录本身也存在重大瑕疵:落款日期为2015年7月26日,当天系周日,且合议庭成员刘某、陈某均证实未参与该案评议,陈某也未参加庭务会。签字行为,发生在一个丈夫、一名法官身心俱疲的至暗时刻。

另有证据证实,吉庆海出差期间,分管领导指定了刘某担任涉案的民事案件的审判长并完成了庭审。吉庆海不具有越权担任审判长的事实基础。

支柱三:后果已通过内部纠错息访,远未达到“恶劣社会影响”的程度法院马某证实,该法院在发现问题后,立即启动内部纠错机制,主动协调白城

中院将案件发回重审。最终重审支持了当事人张某的诉求,并执行结案,张某已息访,该案未被定为“错案”。相较于内蒙乌拉特前旗法院“刑期计算错误致犯人提前释放近一年”仅作院、庭长责令检查,承办人记大过处分的案例,以及河南鹤壁中院(2018)豫06刑终87号裁定“虽有信访报道但不构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类案,本案影响始终局限在本地可控范围,未引发舆论发酵或群体事件,未达到滥用职权罪所要求的“恶劣社会影响”这一入罪门槛。

支柱四:“两样判决书”源头厘清,与吉庆海履职行为无关证据表明,出现两样判决书是因承办人将庭长审核后但分管副院长签发时未通

过的判决文稿存入电脑,本应消除却未消除。书记员整理上诉卷宗时错误下载,随

上诉卷报送中级法院;中院承办人违规将该判决书送交当事人张某一份,导致其持有“两样判决书”上访当地人大等部门。

三、原审程序的裂痕与“八刑会”精神的映照原审在程序和证据采信上存在明显缺陷:

1.证据采信违法:定案核心依据——承办人张某的证言,不仅内容自相矛盾、与在案证据冲突,且其本人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接受质证。依据“证据裁判”原则和法律规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此类证言依法应予排除。

另外,二审庭审时辩护律师提交从吉庆海办公室调取的“吉庆海个人记录本”,证明根据记录内容在判决书文稿上添加了内容,完成了审核这一事实在错报给中院的判决书这一不可伪造的铁证得到印证,而非“迟迟不审核”。二审竟认为该证是证明“处理鉴定事项而证据不足”,出现了举证与认证相背离的情形。

2.程序突袭:一审法院未听取辩护意见,直接将指控罪名由“枉法裁判”变更为“滥用职权”,实质剥夺了辩方的针对性辩护权。

3.再审虚化:吉林省高院以“量刑不当”为由决定再审并提审,庭审又围绕“量刑”不当进行,未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核心申诉理由进行全面审查,认定事实仍建立在错误认知基础之上,导致纠错功能落空,再审程序未能发挥实质作用。

2025年11月,“八刑会”强调“定罪量刑要结合法律专业判断与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认知,兼顾法度、常理、常情”“做实信访申诉、有信必复与再审纠错”。吉庆海案,恰恰暴露出旧有裁判在贯彻落实这些原则上的差距:将合法的审判管理活动认定为犯罪,将特殊情境下的工作疏忽上升为主观故意,将已内部化解的程序瑕疵夸大为“恶劣社会影响”这一严重影响社会公信力的危害后果。

四、律师意见:本案完全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代理律师指出,纵然历经三级法院审理,在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上始终存在

根本缺陷。吉庆海缺乏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且单位发现错误后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当事人已息诉罢访,未扩大社会影响。又因多重介入因素致因果关系断裂。忽视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必将滑向“客观归罪”的深渊。

五、超越个案:一场触及司法履职保障与权力边界问题的灵魂拷问本案的表层是吉庆海个人的罪与非罪,深层则触及多个司法关键议题:

庭长的审判管理权与合议庭独立审判权的界限何在?

司法人员因家庭重大变故导致的工作疏忽,应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

如何在追责与保障依法履职之间取得平衡,避免“客观归罪”寒了尽责者的心?

如何贯彻落实“八刑会”提出的“做实信访申诉,再审纠错”等会议精神?

结语当新证据试图还原案件事实,当新的刑事政策坚定了纠错的决心,此案便成为

观察中国司法如何践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依法纠错”原则的窗口。公众所期待的不仅是吉庆海案能否等来一纸无罪判决,更期待每一起刑事案件都能在证据确实、充分和程序正当的轨道上,经得起法律与时代的双重审视和检验!

吉庆海维权之路,终点或许仍是法庭,但其意义已超越法庭,并非个案。它关乎一位法律人对职业清白的珍视和法治的信仰,更关乎司法体系如何通过具体个案的纠偏,努力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筑牢“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堤坝,让中国的法治建设行稳致远。

此案后续,万众瞩目,将跟踪报道。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委托方提供并承诺真实、合法的材料进行客观报道,新证据证明的事实与法律适用最终以司法机关的生效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