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亩国有土地,合作租金300万却以110万低价成交,这场拍卖的公平性何在?河南省孟州市南庄供销社为盘活3亩国有土地资产、维系单位生存,与某泰公司签订了为期20年的合作经营协议,约定租金总额300万元。这份协议对濒临困境的供销社而言,是缓解运营压力的关键支撑,协议生效后,某泰公司迅速进场开工,项目推进顺利。
然而,林某四的介入让一切戛然而止——他通过推动土地部门以“涉嫌以租代征”为由叫停施工,导致项目全面停滞。从法律层面看,《土地管理法》明确“以租代征”针对的是农民集体土地未经征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情形,而南庄供销社的土地本身属于国有资产,与某泰公司的合作经营并不符合“以租代征”的法定构成要件。
在缺乏充分法律论证的情况下,仅以“涉嫌”为由贸然阻挡施工,不仅违反了行政行为需“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基本原则,也直接造成某泰公司前期投入面临损失,更让供销社的生存希望陷入渺茫。此次施工受阻,并非简单的合规性审查,更像是为后续土地处置埋下的“伏笔”,让原本合法的合作路径被强行扭转。
二、拍卖流程遭操纵:串通下的公平缺失施工停滞数日后,当地政府提出对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挂牌出让需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所有意向者享有平等竞争机会。 但实际过程却被人为操纵,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本质。林某四得知消息后,并未通过正常竞买流程参与,而是利用与某泰公司持有人邓某波的旧怨,通过电话威胁施压,迫使某泰公司放弃竞拍资格。 据反映,林某四还串通另一位与邓某波有矛盾的人员参与竞拍,该参与者被指实际为“陪拍”,意在制造虚假竞争氛围,掩盖其低价获取土地的真实目的。
从法律层面而言,《招标投标法》明确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此类行为显然违背了这一法律精神,严重破坏了土地交易的公平秩序。 作为最初签订合作协议且已实际投入的某泰公司,本应在挂牌出让中拥有平等竞争权,却因不正当干预被迫退出;而南庄供销社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合法权益被剥夺,无法通过公平交易实现资产价值,整个拍卖流程的公正性荡然无存。
三、百万地价售资产:供销社陷入绝境的连锁反应在某泰公司退出、相关人员被指“陪拍”烘托的虚假竞争下,林某四最终以110万元的超低价竞得该3亩土地。这一价格与此前合作协议中20年300万元的租金相比,差距悬殊——即便按合作期限折算,每年租金达15万元,而拍卖总价仅相当于不到7年的租金总和。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国有资产交易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该地块的拍卖价格不仅远低于市场合理水平,更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本要求相悖,土地作为供销社的核心资产,其低价流失直接将单位推向破产边缘:原本指望通过土地收益解决职工工资、社保等问题的计划彻底落空,职工生计陷入困境。
刘先生对此明确表示,尽管他们为维护自身权益和国有资产安全,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但均未获得实质性回应。这种“上访无门”的处境,让职工们在失望之余更感无助——他们并非要求特殊对待,只是希望通过正常渠道讨回公道,制止国有资产被不当侵占的行为。
四、结语纵观整个事件,从合作施工被无理解除,到挂牌出让遭恶意操纵,再到国有土地被低价售卖,每一个环节都暴露出明显的程序瑕疵和公平缺失。林某四通过威胁、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土地,不仅侵犯了南庄供销社和某泰公司的合法权益,更违背了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
《拍卖法》中“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的规定,为审视此次拍卖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南庄供销社的核心诉求清晰且合理:撤销此次存在严重操纵行为的土地拍卖,让土地资产重新进入合法合规的处置程序。
期待相关部门能够正视此事,介入调查核实,依法撤销违规拍卖结果,让南庄供销社的土地资产得到公正处置,还职工们一个公道,也让公众对国有资产监管的公信力重拾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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