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一位男子,我们就称他为王某(化名)。四十多岁,在当地一家建材公司做销售,因工作性质常年在外出差,很少回家。
王某的父亲七十多岁,身体还算硬朗,但年纪大了,去年开始连做口热饭都费劲了。正巧,王某有个朋友是一家养老院的经理。两人一合计,王某觉得送父亲去养老院,既能解决照料问题,又能帮朋友完成业绩,两全其美。
于是,王某没怎么跟父亲商量,就让老人收拾东西,说是带他去“享福”。老人到养老院门口才明白过来,心里一百个不情愿。王某丢下一句“我工作忙,这是为你好”,便头也不回地走了。老人无奈,只好住下。
王某与养老院签了合同,约定每月护理费2000元。起初,他交了第一个月费用。可接下来,第二个月该交费时,他开始以“手头紧、投资压钱”为由拖欠。朋友碍于情面帮忙说和,催了几次,王某嘴上答应,却迟迟不给。半年过去,王某不仅从未探望过父亲,还拖欠了整整五个月的护理费,共计1万元。
老人在养老院住得不开心,内向不爱交流,加上思念儿子却盼不来一个电话,心情郁结。他本就有高血压、糖尿病,最终因并发症突发脑梗,紧急送医。命保住了,却落下半身不遂的后遗症。
这时,消失了半年的王某突然出现。但他不是来照顾父亲的,而是跑到养老院理论,一口咬定是养老院照顾不周才导致父亲病重,开口索赔20万。
养老院觉得冤枉,表示老人发病是自身基础疾病所致,护理和送医流程都符合规范,没有过错。更何况,王某还欠着1万元护理费未付。
协商不成,王某一气之下拉着亲戚朋友到养老院门口拉横幅、用喇叭喊话,指责养老院不负责任,把一个健康老人变成半身不遂。这一闹给养老院造成极坏影响,养老院无奈报警,双方最终对簿公堂。

法庭上,王某自认胜券在握。然而法院判决却给了他当头一棒:
第一,养老服务协议合法有效,王某拖欠的1万元护理费必须补缴。
第二,根据证据,养老院提供了专业日常护理,老人突发疾病时也履行了及时、合理的送医义务。病情加重是因自身年老体弱和基础疾病所致,与养老院护理无直接因果关系。养老院无过错,无需赔偿。
最终,王某需补交欠款,并向养老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他折腾一番,不仅没拿到赔偿,反而坏了名声。
此事之后,王某在亲戚朋友中口碑一落千丈。大家都觉得,一个连自己父亲都能如此对待、为索赔不惜歪曲事实的人,不值得深交。更重要的是,他的行为深深伤害了病床上的老父亲。
法院的判决明明白白:法律保护的是事实和规则,而不是谁“闹”得凶谁就有理。对王某而言,或许只能说一句: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孝顺父母,是责任,也是为自己积攒福气,千万别等失去才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