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宇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淮安市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法规及地方规定,汇总淮安市各区县(清江浦区、淮阴区、淮安区、洪泽区、涟水县、盱眙县、金湖县)农村宅基地相关标准如下:
一、市级宅基地政策标准政策类别
淮安市标准
宅基地面积
1. 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县(区):≤135平方米/户2. 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县(区):≤200平方米/户
建筑层数
一般不超过3层
建筑高度
部分地区:檐口高度≤10米,屋脊高度≤13米
建筑风貌
体现淮安本地特色,与周边环境协调
建筑面积
未明确统一标准,需结合宅基地面积和层数综合计算(一般按占地面积×层数认定)
楼间距
未明确具体数值,需符合村庄规划及消防、采光等安全要求
翻建要求
1. 符合“一户一宅”且通过审批2. 需按村庄规划原址翻建,风貌与镇村统一
扩建限制
搬迁撤并类村庄禁止新建、翻建;其他区域扩建需审批,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
集中居住引导
鼓励双拼、联排或多层公寓,推动农民进城入镇集中安置
宅基地面积:
城市郊区、人均耕地≤1亩(约0.067公顷)的区县,每户≤135㎡;
人均耕地>1亩的区县,每户≤200㎡。
建筑层数与高度:部分地区,农房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3层,檐口高度控制在10米以下,屋脊高度不超过13米;
翻建与扩建:符合“一户一宅”且通过审批的,可原址翻建,需符合村庄规划和风貌要求;搬迁撤并类村庄原则上禁止新建、翻建。
二、市级与省级标准的异同相同点:
宅基地面积上限(135㎡/200㎡)、“一户一宅”原则均严格执行省级标准。
不同点:
淮安市通过推广标准化设计、引导集中居住(双拼、联排、多层公寓)及分类施策(城郊建安置小区、新建型村庄代建代管、扩建型村庄风貌提升),强化农居建设管理。同时注重融合本土建筑元素,控制住宅面积层高,推广清洁能源技术,打造兼具地方特色、安全节能的现代宜居农房。
三、地方标准(按区县划分)1. 清江浦区宅基地面积:大运河以南:169㎡/户,大运河以北:132㎡/户(无权源资料认定标准);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如169㎡宅基地,房屋占地≤118.3㎡)。
建筑层数:不超过2层,总建筑面积按占地面积×层数认定。
翻建要求:需经审批,符合村庄规划和镇村风貌。

清江浦区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 清政发〔2020〕107号(或已废止)
《清江浦区农村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清政发〔2020〕107号(或已废止,或继续沿用)
《淮安市清江浦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实施方案》(清政办发〔2020〕64号)(已废止)
2. 淮阴区宅基地面积:执行省级标准(135㎡/200㎡),房屋占地面积不超过70%;
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3层,高度不超过10米;
翻建要求:老旧房屋需审批后原拆原建,符合村庄规划和风貌。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淮政办发〔2021〕48号)
《淮高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3. 淮安区宅基地面积:按人均耕地划分(人均耕地不足1亩:135㎡,超过1亩:200㎡);
建筑高度:檐口≤10米,屋脊≤13米,层数≤3层;
翻建限制:规划发展村庄允许新建、翻建;搬迁撤并类村庄禁止翻建,鼓励进城入镇居住。
分布式光伏:须镇联席会议审批,“严控增量,处置违建”。
淮安区《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工作的通知》淮政办发〔2024〕4号
淮安区《关于加强土地监管杜绝违法建设的通知》淮流政发〔2024〕12号
4. 洪泽区宅基地面积:按省级标准执行(135㎡/200㎡);
建筑层高:新建自建房不超过3层,高度≤10米;
扩建限制:改作经营用途或3层及以上房屋纳入基建程序管理。
《洪泽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洪政办发〔2022〕16 号
东双沟镇《东双沟镇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东双政发〔2023〕17号
5. 涟水县宅基地面积:执行省级标准(135㎡/200㎡),房屋占地面积≤70%;
翻建要求:需“建新拆旧”,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风貌管控:推广使用标准图集,鼓励集中居住。
《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2020
《陈师街道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涟陈办发〔2023〕23号
6. 盱眙县宅基地面积:按人均耕地划分,同省级标准(135㎡/200㎡);
建筑层数:≤3层,檐口≤10米,总建筑面积≤250㎡;
翻建限制:非规划发展村庄仅允许危房原址翻建(需镇级审批);搬迁撤并类村庄禁止新建。
停车规划:鼓励结合农房入户空间预留停车位(1辆/户);
盱眙县《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23
《盱眙县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盱自然资发〔2024〕34号
7. 金湖县宅基地面积:历史认定标准复杂(如戴楼街道部分区域2001年前267㎡,后调整为200㎡)(如黎城街道2001年前≤200㎡,之后≤133㎡)等;
现行标准:一般不超过200㎡/户,层数≤3层,高度≤10米。
登记要求:超面积部分在权证中备注,三层及以上或面积≥300㎡的无合法手续建筑不予确权。

金湖县各街道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表
《金湖县农村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金政发〔2020〕38号
《吕良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吕政发〔2023〕19号
《银涂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银涂政发〔2023〕20号
《前锋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前政发〔2023〕18号
《黎城街道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金黎办〔2023〕14号
四、翻建与扩建翻建条件:需符合“一户一宅”,经镇级审批;危房(C/D级)可优先翻建,但搬迁撤并类村庄除外。
扩建限制: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3层及以上或经营性房屋需纳入基建程序管理。
五、超面积情形及处罚超面积处理:
历史超面积部分在登记中备注,不予合法化;新建超面积房屋不予确权登记,责令退还土地或拆除。
金湖县规定三层及以上无合法手续建筑不予登记;
盱眙县明确超面积建房需退还集体土地。
处罚依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超占宅基地按非法占地处置,可处罚款。
六、其他补充村庄规划:集聚提升类、特色保护类村庄允许新建,一般村庄以加固维修为主;
风貌要求:推广使用本土设计元素,鼓励集中居住和清洁能源应用;。
七、数据来源1.省级依据: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
江苏省《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20〕11号)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关于印发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办厅字〔2022〕25号)
《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引领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3〕259号
2.市级核心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工作的通知》(淮府办文电〔2023〕6号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淮政办发〔2021〕48号)
淮安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淮政办发〔2018〕24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淮政办发〔2012〕140号,此文件已宣布废止。
淮安市《关于支持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办规〔2024〕3号
3.各区县宅基地标准:
详见正文引用依据
阿宇注:以上标准可能存在动态调整,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各地最新文件和实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