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两用物项走私案部门负责人的辩护要点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近期涉及两用物项的走私案件频发,涉案人员包括生产工厂、国内货主、中介人员、报关公司等各个环节,其中部分为个人犯罪,而部分因是以公司名义进行相关业务,因而被定为单位犯罪。在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咨询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不少涉案人员虽暂时被以个人犯罪进行追诉,但实际上行为具有一定的单位参与性质,不排除将来可能会被认为属单位犯罪,一定程度降低罪责。
对于涉案的部分负责人而言,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依托于单位犯罪的特性,从而为自身争取相关从轻、减轻情节,毕竟对于涉两用物项走私案的部门负责人虽然需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并非主要的罪责。现笔者结合近期办理的两用物项案件,基于单位犯罪以及罪轻辩护的角度出发,分析部门负责人的辩护要点。
一、两用物项案件容易被忽略的自首问题
在经历多次咨询沟通后,笔者发现基于两用物项案件侦查过程中的特性,当事人可能会忽略自身具有自首的情节。由于涉案的货物往往自工厂或是报关代理公司开始进行核查,随后根据交易链条一步步还原,因此除最初被抓获的嫌疑人外,其他人员均具有自动投案的可能。
如笔者所沟通的一起涉焦炭的出口案件,报关公司先行被查获,随后告知涉案的贸易公司交付资料、说明情况,贸易公司出口部门负责人前往后便被刑事拘留。由于该负责人系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前往办案部门说明情况,因此应属于自动投案,后续可结合其交代情况的如实程度,考虑如实供述的认定,二者结合下便属自首。实际上该情节亦是后续争取不予逮捕先行取保的关键。
此外部分两用物项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便缺乏自动投案情节依然具有认定自首的可能。如某起涉医疗器械的两用物项案件,当事人作为出口货主单位的部门负责人被拘留,后该单位的实控人前往办案部门了解情况,表示愿意配合调查,虽亦被认定属犯罪嫌疑人,但由于自动投案的情形,暂时被取保候审。在本案中先行被拘留的部门负责人虽然未曾主动投案,但若后续归案的实控人其最终被认定自首,则意味着本案属单位自首,此时先归案、无自动投案情形的单位员工,亦会被认定自首。
以上是笔者近期所遇到的两用物项案件中较为特殊的自首情节认定问题,相关法律观点及司法解释意见实际上亦能用于其他类型的走私案件。
二、两用物项案件主从犯认定的两个维度
如前所述两用物项案件所参与的环节人员较多,涉及的罪责大小各不相同,同时由于涉及的物项出口过程中所采取的隐瞒方式不同,故一个链条下不同人员罪责认定会存在差异。对于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大小认定,笔者认为可以从横向、纵向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争取不同的从轻、减轻认定。
首先,关于横向角度即从走私链条的环节进行分析。在走私案件中处理通关环节的人员其责任较其他部分更重,换言之若参与到伪报或不报的具体行为中,在责任认定上可能会被认为属主犯。两用物项下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行为,一般为夹藏货物或是许可证与货物无法对应,需还原该行为的实行方,从而准确区分责任。对于作为出口方的单位部门负责人而言,一般不会处理报关申报业务,因此具备在横向认定为从犯的空间。
其次,关于纵向的角度即基于自身环节进行责任划分认定。如承担报关业务的单位,应结合实际报关决策流程,考虑单位内部责任大小问题;再如作为出口方的单位,不同层级人员则可还原涉案货物销售、报关、运输等情况,并结合单位在其中产生的促进作用,提出有利于自身的辩护观点。纵向的角度中实际上蕴含了责任人员认定的法律问题,即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问题,实践中若行为人能够同时获得从犯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即便涉案数量、数额特别巨大,依然具有缓刑的可能。
三、两用物项案件可能的立功空间
自首及从犯的认定较为依托于案件本身的客观情况,其认定主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认,相对而言立功的争取更为弹性,当事人可以基于不同的角度从案件本身或跳出案件外,考虑立功的可能性。
一般情况下,常见的立功主要指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通过提供与案件完全无关的另外一项行为的线索,让自身获得立功情节,这是跳出案件寻找立功的空间。然而对于部分当事人而言,其由于不清楚行业或是其他人员的情况、信息,故无法进行检举,此时可考虑从案件本身出发进行立功。
在两用物项走私案侦查之初,办案部门所掌握的线索可能有限,对于合作伙伴情况、上下游人员的信息等并不能够清楚地掌握,此时对当事人而言,交代上述情况实际上属于自身的义务,并不能达成立功。然而若相关信息或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则可能被认为对案件侦破提供了显著的帮助,从而获得立功认定。
如笔者曾经办理的某起走私医疗器械出口案件,当事人实际上与数个通关渠道合作,但办案部门仅掌握一个,其交代原有线索中并未出现的其他渠道,最终被认定属立功;再如对于尚未归案但办案部门已经掌握线索的同案犯,若当事人成功对其进行规劝归案,此时亦属于立功的情况。笔者认为考虑到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案件中涉案单位的架构、层级较多的特征,若部门负责人能够协助办案单位将相关人员劝说归案,该行为对节省办案成本具有显著的帮助,不排除可认定具有立功的情节。
自首、从犯、立功在刑事法律上均属于从轻、减轻情节,一般情况下会对行为人作减轻处罚的处理,换言之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件中,三项情节若有其一,便具有处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