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

防爆电器的标准和规定,提高机电职工对防爆电器防爆性能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便于掌握运用标准,从而加强对煤矿井下防爆电器的科学管理,提高维修质量,消灭电器失爆,实现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细则》。
2.所有井下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的选用,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和第7条的要求。
3.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兼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矿级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4.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必须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做工业性试运行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有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核发的“工业试验许可证”,使用单位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机电副总审查同意,否则不准下井。
5.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检验部门检验。
6.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都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7·防爆外壳的维修,应执行《煤矿防爆型电气设备外壳修理规程》,而且必须由取得防爆检修资质的单位或厂家进行修理。
8.加强对井下使用中的防爆电器性能检查:
(1)防爆电器的维修工(兼职防爆检查员),对自己所管辖的防爆电器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2)专职防爆检查员对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防爆电器每周至少检查两次。对低瓦斯矿井的防爆电器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3)专职和兼职防爆检查员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防爆检查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