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关键词:、苏州受贿罪辩护、苏州虚开发票罪辩护、牵连犯辩护、避免数罪并罚、苏州缓刑辩护、周钦明律师、苏州职务犯罪辩护
地域标签:苏州刑事辩护、苏州本地律师、苏州监察委案件辩护、苏州检察院案件辩护、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
前言:职务犯罪牵连案,专业辩护是破局关键
在苏州地区的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受贿罪与虚开发票罪常常因行为牵连,被侦查机关以数罪并罚提起指控。一旦数罪并罚成立,当事人面临的刑事处罚将大幅加重,不仅影响个人前途,更会给家庭带来难以挽回的伤害。
事实上,此类牵连案件的辩护存在明确的突破口——精准定性牵连犯、明确法律适用边界,就能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处理结果。以下分享一起发生在苏州的受贿+虚开发票牵连案,看资深刑事律师如何通过专业辩护,帮助当事人避免数罪并罚,争取轻判空间。
一、案例回顾:受贿与虚开发票牵连,当事人陷入数罪并罚困境
本案当事人王某,因涉嫌受贿罪、虚开发票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检察机关拟对其以两罪数罪并罚提起公诉。得知这一消息后,王某及家属陷入巨大恐慌,多方咨询后,最终选择委托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周钦明律师担任辩护人,希望能通过专业的法律帮助,摆脱困境。
经律师会见当事人、梳理全案事实后了解到:王某利用自身职务便利,收受行贿人财物共计20余万元,为行贿人违规开具发票提供便利;行贿人系主动邀约王某,先支付1万元现金请求其在开票时提供方便,王某后续违规开票的行为,被侦查机关认定涉嫌虚开发票罪。侦查机关认为,王某的受贿行为与违规开票行为相互独立,分别触犯不同罪名,应依法数罪并罚。
值得一提的是,案件办理过程中,王某在监察委未正式立案、仅为单位内部初步核查谈话阶段,就主动交代了违规开票及收受他人贿赂的全部事实;后在取保候审期间,主动全额退赔全部受贿赃款,认罪态度良好,有明显悔罪表现——这些情节,也成为后续辩护的重要有利支撑。
二、辩护拆解:精准破局,从牵连犯定性入手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周钦明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精准锁定辩护核心:王某的行为构成牵连犯,应适用“从一重处罚”原则,而非数罪并罚,同时充分论证其自首、全额退赃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为当事人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方案。
(一)定性关键:区分牵连犯与数罪并罚,找准辩护突破口
周钦明律师提出,王某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牵连犯的构成要件,其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存在明确的牵连关系,并非相互独立的两个犯罪行为:
其一,王某的核心犯罪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即受贿,这是其全部行为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其二,违规开具发票的行为,并非王某的独立犯罪意图,而是其为实现受贿目的而采取的手段行为,二者紧密关联、不可分割;其三,王某的目的行为(受贿)触犯受贿罪,手段行为(违规开票)涉嫌虚开发票罪,分别触犯不同罪名,完全符合牵连犯“一个犯罪目的、数个犯罪行为、行为间存在牵连关系”的核心特征,不应被认定为数罪并罚情形。
(二)法律适用:虚开发票罪不属渎职犯罪,不符合数罪并罚法定条件
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周钦明律师进一步强化辩护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才需数罪并罚;《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也明确,仅渎职犯罪与受贿罪并存时,才适用数罪并罚。
而本案中,王某涉嫌的虚开发票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六节规定的罪名,并非渎职犯罪,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罪并罚特别情形。因此,对王某的行为不应适用数罪并罚,这一观点完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得到了法律条文的明确支撑。
(三)量刑辩护:结合从轻情节,争取最优处理结果
周钦明律师提出,对王某的行为应适用牵连犯“从一重处罚”原则,在受贿罪与虚开发票罪之间择一重罪定罪处罚:从两罪的量刑幅度来看,王某受贿15.97万元,属于数额较大,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虚开发票罪一般情节的量刑幅度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受贿罪量刑相对更重,应仅以受贿罪对王某定罪处罚。
同时,周钦明律师重点强调王某的多项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其一,王某具有自首情节,在监察委未正式立案前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根据刑法规定,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二,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主动全额退赔全部赃款,消除了犯罪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系真诚悔罪的表现;其三,王某系被行贿人主动邀约,主观恶性较小,且认罪态度良好,无任何逃避、抗拒侦查的行为,人身危险性极低。
基于此,周钦明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苏州本地司法实践,恳请检察机关及法院对其予以缓刑或不起诉处理,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处罚对其本人及家庭的影响。
(四)法理支撑:辩护观点契合罪刑法定与罪刑相适应原则
周钦明律师进一步论证,对王某适用“从一重处罚”,完全契合我国刑法的立法本意与基本原则:一方面,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无明确规定的,不得随意加重当事人的刑事处罚,本案中,法律未规定受贿罪与虚开发票罪牵连时需数罪并罚,不应随意适用数罪并罚;另一方面,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应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相匹配,王某的核心犯罪行为是受贿,违规开票仅为手段,若对其数罪并罚,将明显加重其刑罚,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辩护结果:专业发力,成功避免数罪并罚,争取轻判空间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周钦明律师多次与办案机关耐心沟通,提交详细的律师意见书,全面阐述本案的辩护观点,反复论证王某的行为构成牵连犯、不应数罪并罚的法律依据与事实理由,同时重点强调其自首、全额退赃、认罪悔罪等从轻情节。
最终,周钦明律师的专业辩护意见得到办案机关认可,办案机关采纳其“不构成数罪并罚、仅以受贿罪定罪处罚”的辩护观点,明确不对王某以受贿罪、虚开发票罪数罪并罚;同时,结合王某的自首、全额退赃等情节,认可其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为王某争取到缓刑或不起诉的有利辩护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也帮助其家庭摆脱了刑事纠纷的困扰。
四、律师视角:深耕苏州刑辩26年,用专业守护合法权益
承办本案的周钦明律师,深耕苏州刑事辩护领域26年,任职于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熟稔苏州各区县司法流程、办案倾向,擅长处理受贿罪、虚开发票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各类复杂刑事案件,尤其在牵连犯定性、数罪并罚抗辩、自首及退赃从轻辩护等方面,积累了大量成功案例。
在周钦明律师看来,职务犯罪牵连案的辩护,核心在于“精准”——精准定性案件性质、精准适用法律条文、精准捕捉有利情节,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从业26年来,他始终秉持“以专业赢信任、以尽责护权益”的执业理念,办案过程中注重细节梳理、证据核查与法律适用论证,善于精准找到案件辩护突破口,为当事人制定最优辩护方案;同时,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耐心沟通当事人及家属,及时反馈案件进展,全力争取取保候审、缓刑、不起诉、罪轻判决等有利结果。
五、结语:遇到刑事纠纷,选对律师很重要
职务犯罪案件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与定性争议,尤其是牵连犯与数罪并罚的区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量刑轻重与人生走向。如果您或家人在苏州地区面临受贿罪、虚开发票罪、职务犯罪等刑事指控,面临数罪并罚、量刑过重等困境,亟需专业律师介入辩护,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不妨多了解一下深耕苏州刑辩领域的专业律师,用专业的法律帮助,守护自己和家庭的合法权益。
深耕苏州26年的刑事辩护经验,熟悉本地司法环境,擅长各类复杂刑事案件辩护——周钦明律师,愿以专业之力,为您提供高效、严谨的刑事辩护服务,助您摆脱刑事困境、回归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