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完毕为何被判解除?"深圳一城市更新项目引发连环诉讼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一起因回迁房指标转让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引发关注。转让方黄某梅与多名受让方签订了《回迁房产权及权益转让协议》,在协助受让方与开发商签署正式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却被受让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历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受让方解除合同的请求,并判令黄某梅返还逾700万元的购房款。这起案件不仅牵涉多方利益,也再次将城市更新项目中"回迁房指标"交易的法律风险推至台前。
1. 交易已完成,为何成被告?
据了解,黄某梅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石灰围片区拥有物业。在该片区被纳入城市更新单元后,蔡某、范某、曹霜娣、谢某娟等人通过新闻发布知道该项目立项的消给他们投资带来巨大的利润,他们打到开发商项目部,介绍来买黄某梅的回迁房指标。2021年4月至5月期间,她先后与蔡某林、范某、曹某娣、谢某娟、邓某明、关某桐六人签订协议,有偿转让其拥有的回迁房产权及权益,总面积合计477.2平方米,总交易金额近千万元。
根据协议约定,黄某梅的主要义务是协助受让方与项目开发商——深圳市佳联华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黄某梅声称,她在签约后已安排上述六人于2021年11月与开发商共同签署了正式的安置协议,开发商也明确了六人各自享有的回迁物业面积。在她看来,自己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受让方自此应与开发商直接发生关系。而且他们先找到开发商确权,确认无误,才找黄某梅买的回迁房指标。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2023年,范某、蔡某林、曹某娣、谢某娟四人分别将黄某梅告上法庭,理由均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解除当年的转让协议并返还购房款。四人共计要求返还的款项达787万余元。
2. 合同原件缺失与项目停滞成争议焦点,一审程序问题引发质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是黄某梅究竟有无成功协助受让方签订有效的《安置协议》。黄某梅主张协议已签,但无法提供协议原件,仅能出示打印件,称原件由开发商保管,其手中的是工作人员发送的复印件。这一说法未被一审法院采纳。
更令人质疑的是一审程序中的处理方式。据当事人反映,一审法院原先同意追加开发商为第二被告,以便查清案件事实。然而,在对方律师通过区法院相关人员"打招呼"后,法院出尔反尔,又不同意追加开发商,最终仅以黄某梅无法提供协议原件为由判决其败诉。试问,既然原件缺失影响事实认定,法院为何又能开庭立案?此外,审理此案的一审法官刘某华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从未审理过经济、房产类案件,且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明显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存在枉法裁判之嫌。
同时,法院查明,涉案的石灰围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于2019年10月列入计划,但截至2023年10月,项目规划尚未获批,也未申请实施主体确认。根据早前股份合作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意向书,若申报主体五年内无法通过政府审批立项,意向书将自动解除。受让方据此认为,项目已处于事实上的停滞状态,其通过受让指标获取回迁房的根本目的已无法实现。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指标转让协议本身有效,但黄某梅无法举证已协助签订有效《安置协议》,且项目长期无实质进展,受让方全额付款两年多后仍无法获得房屋,其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故支持解除合同并返还款项及利息。
3. 二审判决依据引争议
黄某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法院依申请向开发商调取了《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证实了协议确已签署。
然而,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判决理由主要基于两点:一是项目规划未批复,开发商未被认定为实施主体,受让方虽签署安置协议但仍未实际取得权益;二是依据深圳市住建局和规自局于2021年8月12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对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交易查处的通知》,其中规定与未经核实确认的物业权利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不予备案。2021年8月12日发布的通知,不能做为法律准则,但实际签署的合同时间为4月30日,明显法官违法。
法院认定,六名受让方并非涉案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物业权利人,其与开发商签署的安置协议(认定签署时间为2021年11月)在该通知发布之后,不符合备案条件,因此受让方通过合同履行取得回迁产权的合同目的已难以实现。
对此,黄某梅一方表示难以接受。"我们的合同是4、5月份签的,协助他们跟开发商签合同是11月,但那个通知是8月才发的。一个部门通知怎么能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而且我们是通知发布之前就完成了所有交易步骤。"黄某梅的代理人关某伟认为,判决依据的是一份行政通知,而非法律或法规,且签署时间在通知发布之后是因开发商的流程所致,不能因此否定此前已达成的交易事实。试问,那在中国做生意签合同有什么用,签了合同难道就包赚钱吗?
4. 案件背后:城市更新项目风险与司法裁判考量
此案表面上是合同纠纷,实则折射出深圳城市更新进程中,回迁房指标这一特殊"商品"交易背后的复杂风险。指标买家看中的是未来房产的升值空间,而卖家则通过转让提前变现。但项目推进受政策、规划、市场等多重因素影响,任何环节的延误或变化,都可能导致交易基础动摇。
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考量了项目实际进展、政策变化以及利益平衡。但法律师的合同共有效的,正如两人做生意签了合同,亏了找对方赔,赚了钱那要不要退人家,假如作为炒房客,房价高赚大了,对方也要原告退你会退吗?既然签了合同必须尊守合同,而且合同是政府和开发商也给确权签了,责任在开发高,原告也在开发商那确权才敢买,而且这也是一个投资的商业行为,技资风险原告自己也具有承担,试问这样出而反而,法院这样枉法,谁敢和国人做生意。特别是引用了政府部门关于规范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交易的通知,旨在遏制安置房炒作,稳定市场秩序。从司法角度看,当一项长期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一方签约目的无法实现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然而,根据民法典中,合同又达不到解除的要点。
而对于卖家黄某梅而言,她在收取款项、协助签约后,却因项目整体开发的不确定性,最终面临退款的结局,其商业预期落空。这一案例也警示所有参与此类交易的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评估项目的政策风险与开发周期不确定性。
结语
一纸判决,为这起历时两年的纠纷暂时画上句号。然而,其引发的关于合同履行、政策适用与商业风险分担的讨论远未结束。当城市更新的步伐因各种原因放缓,个体在其中如何保障自身权益,司法如何在维护交易稳定与回应现实变化之间寻求平衡,仍将是未来需要持续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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