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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突泉县一企业遭遇程序不当争议 合法权益亟待保障

突泉县盛兴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兴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朱先生,因与宋某臣(税务局办公室主任)的民间借贷纠纷,

突泉县盛兴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兴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朱先生,因与宋某臣(税务局办公室主任)的民间借贷纠纷,陷入了一系列程序争议之中。法院出具的生效裁定认定,该案件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移送相关线索,却至今未履行该裁定,反而就同一事实重新立案开庭,此举不仅让盛兴源公司的正常经营陷入绝境,更让当事人对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产生了合理质疑。

生效裁定沦为空文 线索始终不见

2025年7月8日,突泉县人民法院就盛兴源公司、朱先生与宋某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下达了《民事裁决书》。该裁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明确指出案件可能涉嫌犯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宋某臣的起诉,同时要求将案涉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案件受理费也予以免收。

该裁定生效后,原告宋某臣并未提起上诉。但令盛兴源公司和朱先生始料未及的是,突泉县人民法院并未依法履行裁定内容。朱先生多次与案件书记员沟通,要求提供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相关处理文书,得到的回复却是“没移交,没有法律文书”;其向于志鸿庭长咨询时,也得到了法院至今未将该案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的明确答复。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定,就此沦为一纸空文,相关线索始终未能进入侦查程序。

同一事实再立案 司法程序存瑕疵

在生效裁定未履行、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未移送的前提下,突泉县人民法院却就该民间借贷纠纷的同一事实,为宋某臣重新立案,并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的相关内容明确指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线索,在相关机关未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等处理前,不应就同一事实重新受理案件。

更让当事人无法接受的是,重新立案的(2025)内2224民初2864号案件的合议庭,仍由之前审理案件的于某某、崔某某、吴某某三名法官组成。朱先生就此提交回避申请后,被合议庭驳回,法院仍执意安排开庭。在此前的审理过程中,该合议庭曾多次当庭驳回朱先生的合理请求,其当庭提出的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申请也被驳回,种种行为让当事人朱先生对合议庭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

企业经营陷绝境 公正盼彰显

宋某臣相关的系列借贷纠纷案件在突泉县乃至兴安盟地区已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在突泉县法院,涉及宋某臣的系列借贷纠纷诉讼案件就高达30余例,涉案金额9千万元,涉案人员90余人,其中包括20多名税务干部。盛兴源公司作为涉案企业,自卷入该套路贷纠纷后,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企业三年无法正常运营,濒临倒闭破产的边缘,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盛兴源公司及朱先生认为,突泉县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存在未依法履行生效裁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申请被无故驳回等诸多程序问题。宋某臣作为系列借贷纠纷的核心人物,被指为职业放贷人,常年在当地参与非正常借贷纠纷案诉讼,他扬言“把钱花到法院,也不还众多债权人的欠款”,而法院个别法官的行为,让当事人有理由怀疑存在袒护相关方的情况。

盛兴源公司及朱先生已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信访诉求,要求法院依法履行生效裁定、中止违法立案案件的开庭审理,并法院整体回避该案审理,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我们也期待相关司法机关能够正视该案中存在的程序争议,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诉求,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经营权益,让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