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纠纷频发。不少受害方为避免“家丑外扬”,或想简化诉讼流程,会选择仅将第三者(俗称“小三”)列为被告,起诉要求返还赠款,却刻意不列实施赠与行为的配偶为被告。
那么,仅起诉小三返还赠款不列配偶为被告的,法院为什么会驳回起诉?
一、典型案例:仅诉第三者返还赠款,法院裁定驳回
广州的刘某发现丈夫古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陆续向第三者莫某转账数十万元,累计金额达52万元。刘某气愤不已,为尽快追回财产且不想让夫妻矛盾进一步公开化,便直接向法院起诉,仅将莫某列为被告,要求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全部款项,未将丈夫古某列为任何诉讼主体。
庭审中,莫某辩称转账款项是其与古某的正常经济往来,并非无偿赠与,且刘某未将古某列为被告,无法查清款项性质及来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效力争议,古某作为赠与行为的实施者、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之一,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是不可或缺的诉讼主体。刘某仅起诉莫某,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
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刘某需重新整理材料、列明正确诉讼主体后再行起诉。
类似案例在全国多地均有发生,不少受害方因忽视诉讼主体的法定要求,不仅未能顺利维权,还浪费了时间和司法资源。
二、核心原因:为何遗漏配偶会被认定“主体不适格”?
法院驳回此类起诉,并非不保护受害方的财产权益,而是因为诉讼主体的确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遗漏配偶导致主体不适格,主要基于三个核心法理:
1. 配偶是赠与行为的核心参与方,不可或缺
婚内赠与纠纷的本质,是配偶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引发的争议。实施赠与的配偶既是财产处分的行为人,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其对赠与行为的真实性、款项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劳务报酬等)、款项来源等关键事实的陈述,直接影响案件审理。若不将其列为诉讼主体,法院无法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也无法准确认定赠与行为的效力。正如上述案例中,莫某以“款项是正常经济往来”抗辩,若缺少古某的参与,法院根本无法核实该抗辩是否成立。
2. 避免夫妻合谋损害第三者合法权益的道德风险
法律之所以要求配偶必须参与诉讼,也是为了防范特殊风险:若允许受害方单独起诉第三者,可能存在夫妻双方恶意串通,虚构赠与事实,通过诉讼损害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将实施赠与的配偶列为被告或第三人,能让其在庭审中充分陈述意见、提交证据,形成完整的质证链条,保障诉讼的公正性。
3. 符合共同共有财产处分的法律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配偶一方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而无权处分纠纷的审理,必然涉及处分方(配偶)的权利状态、处分意图等核心要素。缺少处分方作为诉讼主体,法院无法对无权处分的效力作出准确认定,自然无法支持受害方的诉求。
三、常见误区:除了遗漏配偶,这些错误也会导致败诉
司法实践中,受害方起诉第三者返还赠款,除了遗漏配偶这一常见错误,还存在以下误区,同样可能导致诉求被驳回:
1. 由出轨方本人起诉第三者
部分出轨方事后后悔,想自行起诉第三者返还赠与款,这种情况法院会直接驳回。因为出轨方是赠与行为的过错方,其处分财产的行为本身违背公序良俗,无权主张返还,否则可能存在“恶人先告状”规避责任的嫌疑。
2. 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赠与事实
不少受害方仅提供少量模糊的转账截图,无法明确转账总额、用途,也没有聊天记录、亲密影像等证据证明配偶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关系,无法排除款项是借贷、劳务报酬等合法往来的可能。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证据不足会导致诉求被驳回。例如,某案例中,妻子仅提供丈夫的转账记录,第三者提交合作协议证明款项是业务分成,法院最终因证据不足驳回妻子诉求。
3. 无法证明赠与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若受害方无法提供结婚证、丈夫的工资流水、家庭存款记录等证据,证明赠与款项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而第三者举证证明款项是丈夫的婚前个人存款,法院会认定丈夫有权自行处分,驳回返还请求。
周军律师提醒,若遇此类婚姻财产纠纷,不知如何确定诉讼主体、收集证据,或担心诉讼过程中泄露隐私,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维权方案,高效守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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