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大学教授解释,为何女子不构成寻衅滋事:不符合条件!
标题:政法大学教授解释,为何女子不构成寻衅滋事:不符合条件!
对于青岛女子打人事件中,女子究竟该被如何处罚,此事引起了巨大的争议。事情发生后,当地警方对女子作出了处罚,处罚的结果是,女子被拘留10日,罚款1000元。而这个处罚,显然很难让舆论满意。
不少网友认为,女子的行为非常恶劣,而且犯错的方面也很多,比如辱骂、逆行、殴打,行为恶劣,态度嚣张,负面影响严重,不说被判刑,最起码也要给一个“寻衅滋事”的罪行处罚结果,仅仅是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结果,既不能够让人满意,也让人觉得处罚“处罚太轻”。
甚至还有不少网友搬出了当年发生在河南洛阳的一件“男子殴打老师”的事情,当时该男子在路上拦住了当年的老师,打了其几巴掌,结果却被判刑1年多。不少网友认为,女子的行为比当年的男子的举动更加恶劣、严重,对比处罚结果,却让人觉得“同人不同命”。
其后青岛方面给出了通报,依然没有认定女子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虽然通报作出了详细解释,可舆论仍然难以平息。通报发出后,在9月3日的晚上,青岛公安官微转发了一条视频,视频内容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碧对此事解释“打人女子为何不构成寻衅滋事”。
官微的意思很明显,那就是让专家根据法律条文进行说话,希望借此平息争议。那么在这条视频中,教授陈碧又是如何解释的呢?
视频中,陈碧教授解释说,寻衅滋事罪构成的主要条件包括“无事生非”和“目的是扰乱社会秩序”。“有些网友问,在刑法里面还有一个罪名叫作寻衅滋事罪,如果受害人受的是轻微伤,但是扰乱了社会秩序,同样应该是涉嫌犯罪。但是本案为什么没有追究呢?”
对此,陈碧教授称,这里就要谈一下寻衅滋事罪的构成条件了。陈教授表示,寻衅滋事罪最重要的构成条件就是,第一、要属于“无事生非”,就是完全没有理由的上去挑衅生事,第二、就是行为的目的是扰乱社会秩序。结合现场情况,陈碧认为,此次事件属于“事出有因”,而不是“无事生非”,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陈碧教授还谈及网友疑问“被打能不能还手,还手是不是就属于互殴”的问题,陈教授并没有直接给出详细的解释,只是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要迎来大修,修订后,正当防卫的思想将会写进去。”据悉,此次修改内容将增加“公民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权采取制止行为”规定。
不过,对于陈教授的这种解释,看起来有理有据,但是似乎不太受网友们的欢迎。比如就有网友提出了疑问,“那么请问,世界上哪一起纠纷是事出无因呢?”,还有网友表示,“其实细想一下,从逆行开始,她就在寻衅滋事了。”还有网友更是直接表示“解释都是多余的,我们就没把自己当根葱。”
法律自然是法律,可什么是民意呢?民意就是百姓的意思,就是民众的看法。很显然,无论是警方的通报,还是权威教授从法律方面进行解释,都很难真正打消网络舆论。网友们认为很严重,很恶劣的事情,没想到,法律方面的处罚却如此“轻”,看样子是网友们不懂法律了。
总而言之,不管是官方解释,还是谁出来站台,舆论发酵到今天,此事已经不是一个通告,几句解释就能够平息的。正所谓千人千面,网友们不懂法律,但网友们根据生活常识,根据对社会规则的理解,就此事产生的一些看法,是不是也应该得到一些尊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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