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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拒赔律师何帆:重疾险拒赔“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怎么办?

一、案例背景2023年6月,家住江苏的李先生因长期腹痛、腹泻加重,前往三甲医院就诊。经肠镜检查及组织病理学活检确诊为“溃

一、案例背景

2023年6月,家住江苏的李先生因长期腹痛、腹泻加重,前往三甲医院就诊。经肠镜检查及组织病理学活检确诊为“溃疡性结肠炎(全结肠型)”,病情迅速恶化,出现严重血便、高热、脱水和电解质紊乱。医生评估后认为其已发展至急性暴发性阶段,保守治疗无效,最终于7月初接受了全结肠切除术并行回肠造瘘。

李先生做完手术之后,便向他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赔付,不到三个月,他收到了一份《拒赔通知书》,理由是“虽诊断出是溃疡性结肠炎,但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符合‘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这类条款约定的条件”。

保险公司称“系统性症状体征”描述不够充分,且对病理报告能否明确支持‘急性暴发性’提出质疑。

李先生不解:自己明明做了最彻底的手术,病历资料齐全,为何仍被拒赔?

这个案例并非孤例。在执业过程中,我接触过多起类似案件,患者经历巨大身心痛苦与高昂医疗支出,却在理赔环节遭遇层层设障。作为曾在法院审理过数百件保险纠纷案件、担任过保险公司法律顾问的法律从业者,我可以明确地说:这不是医学问题,而是合同解释与权利保障的问题。

想破解这类难题,应回归保险合同本身,厘清其中对疾病的定义逻辑,把握住对抗不合理拒赔的法律武器。

二、保险合同如何定义“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严重溃疡性结肠炎”被归为新增的轻度重疾当中,它的标准定义如下所示: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这一定义包含五个关键要素:临床类型,必须是“急性暴发性”;病变范围,累及“全结肠”;症状表现,有“严重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并发症要求,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治疗方式,已实施“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从字面上看这一定义似清楚且具体,但实际上,在文字背后存在足以引发争议的部分。尤其是“致命性电解质紊乱” “系统性症状体征”这类专业术语方面,根本没有统一的量化标准,使其更容易变为保险公司借此拒赔的借口。

更值得留意的是,这一定义源自行业规范,并非临床诊疗方面的指南。

它的目的围绕达成保险精算控制风险运作,并非完全契合现代医学实践。

举个例子,在临床领域,“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的诊断依据,主要来自内镜,影像以及实验室指标,以及医生的综合诊断;但是保险合同却将“组织病理学特点”当作必要条件,这在一些紧急手术中,或许不能及时获取完整报告。

我在担任员额法官期间曾审理一起高度相似的案件:一位女性患者因穿孔性巨结肠紧急手术,术中无法取样送检病理,术后恢复期才补做活检。保险公司以其“病理证据滞后”为由拒绝赔付。该案最终判决支持了被保险人,缘由正是:不能以形式化要求否定实质性的医学事实。

这也暴露出一个深层矛盾:保险合同里的疾病定义,时常跟不上临床发展的脚步,而且十分依赖文字上的限定,反而将急重症救治的实际流程忽略掉。

除此之外,这案子中所说的病虽归为“轻度重疾”,但它所带来的身体损伤、生活质量降低以及社会功能丧失,却十分严重。一次全结肠切除意味着要一辈子佩戴造口袋、饮食受限、心理压力增大等。这种现实与保险产品宣传相悖,这也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原因。

三、如何判断自己是否符合“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的理赔条件

遇到复杂的条款表述时,普通的投保人很难自行判断是否达标,结合我这些年处理此类案子的经验,我总结出一套实用的“四维核查法”,可帮大家仔细评估自身情况,查看是否具备理赔基础。

维度一:诊疗过程是否覆盖全部核心要素。对照以下五项逐一核对病历材料,

有无明确的记载,与“急性暴发性”或者“重度活动期”相关的?肠镜或影像报告是否显示“全结肠受累”,出院记录是否有“严重血便”“发热”“体重骤降”“贫血”等系统性表现?血液检测有没有显示出低钾、低钠、酸中毒这类“要命的电解质紊乱”?

手术记录是否为“全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

要注意的是,“致命性”并不等同于必须达到危重症监护的程度。只要检查报告中显示存在显著异常且已影响生命安全,即可认定符合这一条件。我在代理一起案件时,客户的血钾一度降至2,6mmolL,虽未进入重症监护室,但仍被法院认定为“致命性紊乱”。

维度二:病理报告是否缺失或延迟。

如前文所说,部分医院在做急诊手术时,无法立即完成组织病理送检,这时需着重收集:手术前后的病理申请单,病理报告出具时间与手术时间的关系说明。主刀医生所出具的书面说明,确认手术中遇到的情况符合溃疡性结肠炎的典型变化(像弥漫性糜烂、假息肉形成这类情况。

在我参与的一起仲裁案中,尽管病理报告晚于手术两周出具,但我们提交了术中照片、快速冰冻切片意见及主任医师证言,最终成功说服仲裁庭认可“事后补证”的合理性。

维度三:术语表达是否存在歧义。

保险公司常以“没见到急性暴发性’这几个字”为借口拒赔,而实际上,医学文献中常用“重度活动期” “难治性” “激素抵抗型”等说法进行替换。此时可引用《炎症性肠病诊断与治疗的专家共识》这类行业权威文件,证明这些术语具有相同临床意义。

比如《中华消化杂志》2022年发布的共识指出:“重度溃疡性结肠炎即相当于急性暴发性,需立即评估手术指征。”此类专业文献可在诉讼中作为辅助证据提交,增强说服力。

维度四:是否存在格式条款争议。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的界定归属于典型的由保险人所提供的格式条款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出现像“系统性症状体征”此类模糊的表述引发争议时,法院不会机械地采纳保险公司的内部解释,而是会综合普通公众的普遍认知进行判断。例如持续高烧,食欲不振,卧床不起等状况,显然属于一般人能够理解的“系统性损害”。

在担任保险公司法律顾问期间,我对这件事更有深切体会:公司风控方面常倾向于从严解读条款,而司法裁判更注重公平原则与实质正义,因此,即使材料看似不充分,也不要轻易放弃索赔的权利。

四、保险公司常见拒赔理由及专业反驳策略

在处理大量重疾险拒赔案件后,我发现针对“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的拒赔主要集中于以下四类理由。以下是基于真实判例和法律分析的专业回应:

拒赔理由一:“未见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直接描述”

这是最为常见的技术性拒赔点,保险公司一般都会要求有“低钾血症危急值”“代谢性酸中毒伴休克”这类字眼,不然不会认可。

反驳观点:

首先“致命性”是一个程度上的判断,并非固定数值,依据《内科学》教材血钾低于3,0mmolL属于重度低钾,此时存在心律失常风险;血钠低于120mmolL会引发意识障碍,只要检验结果接近这类阈值,且伴有乏力、心悸、血压波动等相应临床表现,能判定构成“致命性。

其次若患者因快速补液纠正电解质异常,原始数据有可能被掩盖,此时需调取入院初始的急诊化验单,还原真实状态,在某南方省份的一起判决中,法院明确指出:“不能因后续纠正而否定前期存在的危重状况。”

拒赔理由二:“病理报告未明确写明‘急性暴发性’”

保险公司总是反复强调,“病理确诊须是急性暴发性”,坚持将诊断权完全掌握在病理科手中。

反驳观点:

其一,病理报告一般只是描述组织学方面的特征,如隐窝脓肿、黏膜溃疡这类,并不会直接给出“急性暴发性”的临床诊断,这是两个不同层面的判断。

第二,临床诊断本就是多维度综合判断的结果。正如(2022)川05民终747号判决所示:“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的死亡原因属于保险条款约定赔付的重大疾病范围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条款约定进行赔付。”同理出院诊断若明确为“重度溃疡性结肠炎伴中毒性巨结肠”,即使病理未用相同措辞,也应视为有效依据。

拒赔理由三:“未满足所有四项症状,缺少某一项即不符合”。

部分公司采用“全有或全无”的审查方式,还宣称需同时具备血便、发热以及电解质紊乱、体重下降这些情况,才属于“系统性症状”。

反驳观点:

此类做法是违背医学常识的,每一位患者的临床表现是各不相同,根本不能完全照搬教科书的模板,关键就在于整体病情到底是否达到了需通过手术进行干预的危重程度。

参考(2020)闽01民终2195号判决精神,当保险条款通过附加条件不合理地排除赔付可能性时,相关限制,应被视为无效格式条款。同理,若保险公司以“缺一项就不赔”这种方式规避责任,实际上是在变相缩小承保范围,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拒赔理由四:“未在指定医院就诊或资料不全”。

部分公司在购买保险时以“指定医院”限制,或者用“资料不齐全”进行拖赔付。

反驳观点:

对于紧急情况下的非定点医院救治,属于合理避险行为,不应影响理赔。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投保人仅负有“提供其所能提供的材料”的义务,并非“需穷尽一切手段取证”。

我在法院工作期间曾审理过一起类似案件:患者在县级医院首诊后转院,保险公司以“初诊医院非三级”为由拒赔。我们提交了当地无相应医疗资源的证明,最终法院认定:“不得因客观条件限制剥夺被保险人基本权益。”

五、总结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可不只是条文里的一个名词,它是许多患者大半夜因疼痛难以入眠的现实写照;这不仅是患者术后对镜查看造口时悄然滑落的泪水,更是那堆积如山的医疗账单背后,整个家庭所承受的巨大压力。

而当他们在最需要保障之际,却被保险公司以“不符合定义”为由拒之门外。商业保险的本质是共同承担风险,并不是玩弄文字游戏。如果一份合同用追专业术语、严苛的条件限制,压缩理赔的空间,那它便早已偏离了保险的原意。

令人欣慰的是,这几年司法实践正逐渐纠正这种不平衡的状况,越来越多的判决开始着重强调“朝着对被保险人有利来解释的原则” “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则”以及“实质性审查比形式审查更重要”的观念。在这背后,是法治进步对弱势群体的偏向性保护,是对契约正义的真诚守护。

作为一名毕业于985高校法学专业的律师,曾在审判一线直面保险纠纷的复杂博弈,我深知每一份判决背后的重量。我也始终相信,法律的价值不仅在于胜负,更在于推动制度向善。

如果你正在经历类似的理赔困境,请记住,不要轻信保险公司的口头解释,及时封存并整理全部医疗资料,在收到拒赔通知后两年内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避免错过关键证据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