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尔滨市退休职工王某向媒体反映,她与丈夫合法持有的45000股国某寻呼原始股,遭黑龙江某动、某政、某通三家公司 “强行退售”,在长达十年的维权过程中,两级法院均以 “国企改制遗留问题” 为由驳回其起诉,而二审审理过程中,被指存在程序规范争议及事实认定等多项争议,这使得该股权纠纷陷入司法困局,也引发了公众对相关司法程序公正性的关注与讨论。
职工持股有据可查,股权遭擅自处置引纠纷时间回溯至1998年,为响应邮电系统产权制度改革,原邮电部决定剥离无线寻呼资产,成立中国某信无线寻呼集团公司并筹备上市。当年11月10日,邮电职工每人获得1000股某信原始股股票。

1999年,根据信息产业部门相关规定,国某寻呼成建制划入中国某通公司,2000年某政、某信、某动、国某四方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职工可自由选择保留或转让所持股份,保留股份者继续享有分红等权利。
基于政策规定,夫妇二人选择保留自身股份,并通过合法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了其他43名股东的43000股原始股,合计持有45000股,为此支付转让费 51900元。2001 年,王某还以股东身份在某政、某动、某通三家公司签字领取了分红,股东权利得到实际确认。
然而,2003年至2004 年间,三家公司在未征得王某夫妇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其股份进行 “强行退售”:某政公司将9000股对应的10208.73元存入某政工会账户,某动公司将5000股对应的 5671.35元存入财务人员个人账户,某通公司则将31000股以35163元的价格存入以王某名义开立的账户。因坚决反对这种不合理强制处置行为,王某夫妇始终未签收退款凭证,相关款项至今仍滞留在三家公司账户中,而他们的持股证明书也未归还。
十年维权屡遭碰壁,二审程序引诸多质疑为追回合法股权及相关收益,王某夫妇踏上了长达十余年的维权之路。2016 年,他们委托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不料受托律所随后被查封,4 万元代理费血本无归。多次向相关部门上访反映情况无果后,2021 年,夫妇二人向哈尔滨市南岗区相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家公司归还股权证明、支付历年分红及股权溢价损失等费用。
令人意外的是,哈尔滨市南岗区相关法院经审查作出一审裁定,认定该案系 “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国有企业改制的遗留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起诉。王某夫妇对该裁定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2022年1月,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



这份终审裁定对应的审理流程中,存在若干值得关注的程序相关情形。据王某陈述,一审法院曾于 2021 年 9 月 7 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涉案裁判文书,文书中明确载明 “逾期未上诉则发生法律效力”,而该院后续又于同年 11 月 23 日向上级法院移送了该案的上诉材料,上述流程环节存在衔接上的不一致。此外,该案二审庭审过程中,也出现了与常规诉讼程序不符的情形,庭审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展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相关环节。

王某称,案件审理过程中,《股权转让协议》等关键证据未被采信。该案本质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股权相关纠纷,却被认定为 “国企改制遗留问题”,相关法律适用与案件事实是否契合值得探讨,这一认定也让她的合法诉权难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充分保障。此外,王某称2001年三家公司发放分红时,均由其本人单独领取并签收,且根据《四家联合通知》的要求,相关分红款项已转交至黑龙江某通国信寻呼有限公司。
股权维权何时落幕?公平正义亟待彰显据了解,王某夫妇持有的45000股原始股,历经多年行业发展与市场变迁,股权价值及历年分红收益已显著增长。三家公司未经二人同意便对股权进行处置的行为,加之后续司法程序中出现的相关争议,导致夫妇二人既无法正常行使股东权利,还面临着巨额经济损失。此外,因长期维权无果,二人精神遭受严重打击,正常生活受到极大影响。
王某夫妇表示,其股权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应依法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三家公司在未征得二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置股权,这一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他们存有疑问。而司法机关本应是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此次却以 “改制遗留问题” 为由未对案件拒绝审理,这一结果也让他们对相关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产生了困惑。
目前,王某已就案件相关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并提出多项诉求,包括要求就案件相关问题依法作出处理、撤销涉案二审裁定、确认一审公告裁判文书的合法性、追回自身合法持有的股权及相关收益,同时依据法律规定主张相应国家赔偿。该案为持续十余年的股权相关维权事项,其后续处理进展及相关司法程序的推进情况,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股权保护是市场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基石,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容肆意侵犯。在全面依法治国持续推进的今天,王某夫妇期待相关部门能够正视案件中的诸多疑点,依法查清事实真相,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其公道,让司法公正的光芒真正照亮每一位维权者的前行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