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关乎每一位参保人的切身利益,是社会的“稳定器”和人民的“保命钱”。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一起涉养老金返还的案件,案件中,老人去世后子女未告知社保中心,致使其养老金持续发放四年。
什么情况下社会保险待遇将停止发放?哪些行为属于违规领取?违规会面临哪些惩罚?下面,请跟随这起案件一起看看。

基本案情
北京市顺义区某村村民陈某已经于2019年去世,而家属未及时向当地社保所反馈陈某死亡情况。2023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全国人口数据库对比,发现陈某已于2019年12月去世,并发现其家属未反映陈某离世情况的事实,致使陈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至2023年4月,经核实超发养老保险待遇金额达三万四千余元。
北京市顺义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陈某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自陈某去世后发放的全部养老保险待遇。
陈某继承人称陈某去世后已经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其不知道还需要到北京市顺义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手续,且陈某继承人常年居住在外地,也不知道陈某账户持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陈某继承人表示愿意配合退还全部超发养老保险待遇。
法院审理
依照社保领取条件,陈某去世,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随之丧失,次月起应当停发待遇。
经过法院审理调查,陈某继承人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陈某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账户在陈某去世后并无消费及取现记录,故不存在其继承人故意骗取保险待遇的情形。客观上,陈某继承人取得保险待遇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造成社会保险基金资金损失,构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经过法院主持调解,陈某继承人愿意主动退还超发养老保险待遇。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退还钱款已履行完毕且陈某继承人已到北京市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完陈某的北京市社会保险终止工作,北京市社会保险中心也出据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终止(结算)业务信息表。

京小槌普法
社会保险基金具有公平性、公正性与互济性,是全体参保人的共同保障。按照法律规定,参保人员去世后,应停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本案中老人去世后,其子女无法律根据继续领取退休金,属于不当得利,虽未构成“冒领待遇”,社保中心作为受损失方,有权依据该条款请求老人子女返还多领取人退休金。
法官也在此做出提示,社保待遇领取人员去世后,家属须正确及时处理社保等相关事项,正确处理方式是:
及时申报
退休人员去世后,家属应在1个月内(各地时限略有差异)向原单位或社保机构报告,申报至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死亡证明等材料后,办理养老经停发手续;
申领合法待遇
申报停发的同时,可依法申领合法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以及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法定继承人可继承);
主动退还
若因疏忽未及时申报导致多领,应在发现后主动联系社保部门或者在社保部门联系退还时积极配合,避免被处罚或起诉。
什么是“冒领待遇”?
“冒领待遇”是指参保人员在已经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如去世、在押服刑等),其家属或相关人员故意隐瞒事实,不及时上报,甚至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继续违规领取养老金等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不仅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还将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件中陈某作为继承人经法院审理不存在故意骗取保险待遇的情形,但若家属或相关人员隐瞒参保人员死亡事实,或以虚增年龄、假冒身份、伪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面临的不仅是被起诉要求返还款项,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冒领待遇”行为看似轻而易举“占便宜”,实则违法犯罪“吃大亏”,在大数据织就的天网下,在各部门的协同守护中,在全民监督的防线前,每一分养老钱都将得到最坚实的保护。
供稿:北京顺义法院
编辑:邰怡昕 刘宇航
审核: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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