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同学,已构成犯罪 朱同学网上公开哭闹助学金的行为,看似投诉自已受伤,实为故意伤害他人,构成诽谤罪基本要素。 主要证据如下: 1、朱同学说,学校评分影响烈士子女,经查学校无烈士子女。朱捏造事实,诬陷学校相关负责人意图明显。表面为自己申张“正义”,可操作过头,虚构事实,目的就是让某些人受到罚处或名誉受损。因为朱是大学生,不是法盲,其有常识,有知识,主观故意明确,客观上实施了该行为。 2、朱同学在网上公开哭诉,声泪俱下,以受害者身份引导舆论,诽谤时同学等人用助学金高消费。其实,人家消费支出是勤工俭学所得,但给受诽谤人造成的实际危害非常大。而他自己不愿勤工俭学,还在高消费;朱同学让他人名誉受损的意图非常具体明确。
诽谤罪是捏造事实,让他人的荣誉或者名誉受损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统一。 朱同学的行为,看似在“申怨”,实质在诬陷和诽谤。诽谤方面,如时同学、学校等不起诉,他将不受追诉。因该罪是亲告罪。
没追究责任,并不等于他不构成实质危害。 因此,因一事而牵连到他人,这是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朱同学应该好好学习法学基础,以免给自已造成更大损失。
目前同学已向天津市教委公开投诉,这同学走的是正常法律途径,一旦市教委调查属实,朱同学不道歉,还是用眼泪引导大众同情心的一句“我不相信”,将逼迫证据在手的时同学等提告,以正清白,恐怕引来官司。 朱同学跟同班同学比的不是谁更“穷”,而是谁违法犯罪了。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