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半夜时分,一女子带了一车人,强行撬门闯入自己父母的家中,并用言语威胁父
上海浦东,半夜时分,一女子带了一车人,强行撬门闯入自己父母的家中,并用言语威胁父亲,结果父亲抄起身旁的一把椅子,砰砰砰猛砸了两三下,失手将其砸死!事发后,邻居纷纷求情,希望法院轻判。
(来源:拍案说法)
事发时,老苏刚满56岁不久,而他女儿苏某年仅29岁。十几年前,苏某还在读初中时,老苏也想认真管教苏某,让苏某好好读书,今后可以找个好的工作。
可老苏的管教方法,非常地简单粗暴,他信奉“棍棒教育”,并坚信棍棒之下出好人!只要打到女儿知道疼,女儿肯定可以改正错误,好好学习!
可结果并不像老苏想的这么好,苏某初中还没上完,就回到家,并死活不愿意上学。老苏十分气愤,“我辛辛苦苦供你上学,初中还没读完,就想不读了?你今后能做什么!"
不知道老苏是不是打得太狠了,老苏打完之后,苏某选择了离家出走,并且三年不回家!之后老苏也曾后悔自责,但事已至此,他也没有办法,只能借酒浇愁。
让人没想到的是,三年后的一天下午,苏某回来了,而且还带了一个30多岁的男人。老苏问苏某怎么回事,万万没想到,苏某竟告诉老苏,这是她的男朋友。
苏某当时才十几岁,尚未成年,而这个男人已经三十几了,老苏的火气噌蹭蹭地往上冒,当即指责苏某还未成年就和男人在一起,这样不对。
可苏某接下来的话,气得老苏七窍生烟,苏某对老苏说,她怀孕了,如今回家,是想告诉他一声!老苏一下子仿佛老了好几岁,木已成舟,他也没有办法!
老苏想着,等苏某结了婚、生了孩子,身上有了压力,就会慢慢成熟,于是接纳了苏某。
几年后,苏某连续生了两个孩子,可她和那个30几岁的男人,没能继续走下去,两人离婚了。
而离婚后,苏某把两个孩子留给老苏两口子照顾,自己整天在外面鬼混,没钱了就回来找老苏要,而且她从来不叫老苏两口子爸妈,而是叫他们老东西、老妖婆。
有一次,苏某找老苏拿40万,说是要去做生意,老苏没有,苏某竟对其拳打脚踢,用污言秽语辱骂他们,甚至威胁他们,还说要卖掉他们房子!
直到事发这天深夜,几天没回家的苏某,突然敲响老苏的房门, 她一边大声的敲门,一边在门外喧哗辱骂,老苏被吵醒后穿衣去开门,结果苏某进屋后,又与老苏吵了起来,并威胁老苏!
老苏想要报警,未果,苏某又开门将一男子叫进屋内,并一边拿着钢丝绳,一边冲老苏喊话,“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亡!"
老苏意识到情势不妙,出于本能反应,顺手抄起身旁的一把椅子,砰砰砰的,砸了苏某头部两三下,血一下子就流了出来。
经法医学鉴定,苏某因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而死亡。
刑法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定罪量刑,老苏意识到不对,抄起身旁的椅子,砸向苏某头部,客观上有造成苏某死亡的危险,但构成什么罪名,还要从老苏的主观状态确定。
如果老苏砸苏某时,主观上是伤害的故意,本案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刑法第234条规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老苏砸苏某时,主观上是杀害的故意,本案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规定,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网友表示没看懂,这两罪的处罚好像是一样的,都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实大有区别,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一般是10年起步,然后根据情节、后果等综合因素,逐步加到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是故意杀人罪,一般会判处死刑,然后看有没有减轻或者从轻的情节,从死刑减到无期徒刑,10年以上。
简而言之,一般情况下,判故意杀人罪比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要重。
其次,老苏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没有争议,但他将面临怎么的处罚,关键还是看量刑情节、过错和社会影响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
老苏虽然造成了苏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但老苏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而且苏某存在严重过错,也就是说,应该对老苏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这是一起人间悲剧,作为父亲,老苏希望苏某长大后,可以有稳定的工作,美好的生活,可结果呢,苏某这件小棉袄不仅不暖和,穿在身上还刺伤了自己!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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