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欺负人了!”河南平顶山,一男子经营的眼镜店,因店内销售价值10元的护理液,结果,被市监局罚了5万元。男子不服,为了不缴纳无理的巨额罚款,将市监局告至法院,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平顶山中院)
男子朱某,因小时候家境不太好,小小年纪的他,早早的就辍学外出打工赚钱了,可奈何朱某没技术没文凭,所以想找份好工作,可谓是难上加难。
还在朱某是一个心灵手巧且特别努力的人,经老乡介绍,他来到一家眼镜厂打工,由于朱某踏实肯干且好学,没多久朱某就把技术学会了。
在厂里摸爬滚打多年后,朱某对眼镜的生产、维修及利润都了如指掌,随着他的年龄越来越大,朱某想回老家了,不想再继续漂泊。
就这样,朱某辞去了厂里的工作,带着一身技术回到了老家,在与家人商议后,他拿出多年来的积蓄,在镇上选了一家门店,开了一家眼镜店。
由于朱某为人热情实诚,做出的眼镜既漂亮价格也公道,久而久之他眼镜店的生意也越来越好,当然这都离不开朱某的努力付出。
某天,朱某向往常一样开门迎客,可还没迎来顾客,店里就来了4名身穿制服的执法人员,来人称他们是当地市监局的。
对于执法人员的到来,朱某心里有底,因为他开店时办理了《营业执照》,店内所销售的商品,都在营业执照的范围内,所以他不担心被查。
但终究是朱某大意了,在他认为一切都OK时,执法人员问朱某:店内是否有销售隐形眼镜护理液,听到执法人员的问话后,朱某想都没想,脱口而出就说:有的!
可就是这一句话,接下来执法人员,以朱某的眼镜店,在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隐形眼镜护理液为由,不仅没收了朱某店内的20瓶隐形眼镜护理液,还对朱某开出了5万元罚款。
面对执法人员开出的高额罚款,朱某瞬间傻眼了,他连忙解释称:自己店内的隐形眼镜护理液都是进价销售,一瓶只卖10元,他一般都是赠送,根本没盈利。可不管朱某如何解释,执法人员都没有采纳。
只是告诉朱某隐形眼镜护理液,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朱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已经超经营范围了,违反此规定的,需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产品,并开出相应罚款。
执法人员在说完之后就走了,只剩下傻眼的朱某,对于执法人员开出的处罚,朱某不服,为了不缴纳无理的巨额罚款,无奈之下,朱某将当地市监局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市监局撤销对他的处罚。
普法时刻,对于此事,我们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不管开什么店都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吗?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对于开店要求,《营业执照》是必须要办的,而且店内所经营的范围,也必须得在营业执照范围内,超范围是不可以的。
朱某开设的眼镜店,店内所销售的产品也都在营业范围内,但是朱某忽略了一点,隐形眼镜护理液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在没有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是不可以销售的。
2、销售不在经营范围内的商品,会受到处罚吗?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给出相应的处罚。
朱某在没有办理相关证件的情况下,擅自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隐形眼镜护理液,被市监局处予罚款,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3、朱某是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朱某是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有准确的判断和掌控,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法院经过审理后,一审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朱某不服提出上诉,但是二审法院依然维持原判!
希望朱某能在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不要再因自己的无知而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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