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税率(从价计征)
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率。
产品比例税率:一种(或一类)产品采用一个税率。如大部分消费税、增值税的应税产品。
行业比例税率:对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税率。如增值税的各项应税服务。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对同一课税对象,按照不同地区的生产水平和收益水平,采用不同的税率。如城市维护建设税。
有幅度的比例税率:对同一课税对象,税法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区在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如契税、资源税。

定额税率(从量计征)
按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的税额,不受课税对象价值变化的影响。
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对同一课税对象按照不同地区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数额。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分类分项定额税率:首先按某种标志把课税对象分为几类,每一类再按一定标志分为若干项,然后对每一项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数额。如车船税、部分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船舶吨税、部分关税、部分消费税、部分印花税。

累进税率
同一课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由于税收负担不合理,在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中已不采用。
超额累进税率:将征税对象数额的逐步递增划分为若干登记,按登记规定相应的税率,税率依次提高,对每个等级分别计算税额,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到应纳税款,如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经营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以课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对每个等级分别计算税额,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到应纳税款,我国目前只有土地增值税适用超率累进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