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女子突遭意外不幸去世,哪曾想到,正当家人沉浸在悲痛之中,为她料理后事时,一个意想不到的消息犹如晴天霹雳,让这个家庭再次陷入困境,岳父母竟然起诉要求继承女婿父母名下的房产,让人意外的是,法院竟然还支持了。
事情是这样的,刘女士和李先生结婚后,有了一个儿子,一家三口过得很是幸福。
可是,一场意外的突然降临,打破了这个家庭的宁静。刘女士因为一次交通不幸离世,由于走的非常仓促,也没有留下只字片语,家人便为刘女士料理了后事。
没过多久,刘女士的丈夫李先生竟然收到了岳父母的起诉状,两位老人要求继承李先生父母名下的房产。
原来,岳父母要求的不仅仅是分割刘女士的遗产,还包括李先生从父母那里继承得来的一套房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在目前的情况下,遗产继承遵循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份额进行继承。遗嘱继承是指遗嘱人在生前立下遗嘱,指定继承人和遗产分配方式。在这个案件中,由于刘女士没有留下遗嘱,因此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
其次,在这个案件中,岳父母作为刘女士的父母,有权继承女儿的遗产。然而,房产是李先生父母的财产,这是否与刘女士无关?
实际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因此,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先生从父母那里继承来的房屋,因为没有说只归一方所有,所以,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李先生、李先生的儿子以及岳父母三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因此,李先生父母的这套房子,其中50%属于遗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由于是4个人,所以正常来讲,4个人应当予以平分这50%的份额。即每个人获得这50%份额的四分之一。
当然,如果孩子年纪尚小,在分配遗产的时候,是可以适当予以倾斜的。不仅如此,在分配遗产时,应该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和权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缺乏遗嘱意识和遗产规划能力。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遗嘱意识和遗产规划能力。总之,这个案件是一个典型的遗产继承案例。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教训,加强遗产规划和管理,保障各方的权益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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