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奇葩了!天津一男子,和女员工发展为情人关系,情人怀孕后,男子给她买了一套房,让她生下孩子。可不久后,情人跟另一男子有了感情,决定卖掉房子跟对方回老家生活。男子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女子返还房屋,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蔡大勇接过邵丽递过来的早孕B超单,只看了一眼,顿时欣喜若狂,两人在一起这么久,邵丽终于怀孕了。
他的嘴角不自觉的微微上扬:“生,必须生!”
可邵丽却愁容满面,自己和蔡大勇这种见不得光的关系,生下孩子只是给自己徒增伤悲。
她和蔡大勇本就是两个世界的人。
她只是一名普普通通的打工妹,只因为青春靓丽,有一副好皮囊,被老板蔡大勇一眼相中,哄着骗着做了他的秘密情人。
蔡大勇哄着邵丽,语气温柔而坚定:“除了名份,其他的我都能给你,你别再苦恼了,安心养胎,我会安排好一切的。”
话虽如此,但是邵丽心里的焦虑和不安并未消散,她连自己都顾不了周全,何况还加一个没名没分的孩子。
万一哪天两人的事情败露,原配找上门来,自己去哪里躲。
为了让邵丽生下孩子,蔡大勇承诺送一套房子给她。
邵大勇言出必行,不久后带着邵丽去选了一套房子,全款130多万拿下,房子登记在邵丽名下,这是他对邵丽母子的一份承诺和保障。
为了掩人耳目,他又出钱找了一个老实可靠的员工小路,让他和邵丽假结婚。
小路的任务很简单,平时就是陪邵丽买买菜、做产检,成为孩子名义上的父亲,但是两人不能越雷池半步。
安排好这一切后,蔡大勇满心欢喜地等待着孩子的出生。
数月后,邵丽顺利产下一子,母子平安。
蔡大勇欢天喜地,感叹自己后继有人,而邵丽也沉浸在做母亲的喜悦之中。
可好景不长后,自打邵丽生下孩子后,蔡大勇的全部心思都在孩子身上,每次过来,都是问孩子好不好,孩子如何?
并且蔡大勇十天半个月才能过来一趟,每次过来,都是匆匆而来,匆匆而去,邵丽的心里很不是滋味。
特别是当她看着别人一家三口亲密散步、逛街的时候,她更加向往这种平平淡淡的幸福生活了。
好在她的身边还有小路,小路帮着她照顾着孩子,带孩子打疫苗、做体检……两人日久生情,俨然成了幸福的一家三口。
两人确定关系后,邵丽做了一个决定:卖掉自己名下的这套房子,带着孩子,去小路的老家生活。
两人本想偷偷摸摸卖房,可卖房的事情最终还是被蔡大勇给发现了。
蔡大勇立马断掉了邵丽母子的生活费,并气愤的表示如果邵丽不能安分守己,好好把孩子带大,那自己就要收回这套房子。
可邵丽却认为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自己有权处分。
双方彻底闹掰,蔡大勇一气之下,将邵丽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归自己。
1、蔡大勇拿出了转账记录和邵丽写下的借款合同,主张邵丽对房子只拥有居住权,不享有所有权。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法庭上,蔡大勇拿出了邵丽写给自己的借款合同,他表示这套房子是自己出钱给邵丽买下的。
并且两人在合同中写明:邵丽对房屋有永久居住权,但是房屋所有权归蔡大勇所有。
因此邵丽没有权利处理房子。
2、邵丽主张: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自己享有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邵丽却说借款合同的最后一条是蔡大勇自行加上去的,跟自己的字迹不同。
自己虽然是借款买房,但是这套房子所有权还是归她所有。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经过鉴定,借款合同最后一条跟其他字迹不一致,确认是后期添加的。
根据房屋的购买情况以及登记情况来看,这套房子的所有权归邵丽所有。
蔡大勇跟邵丽之间的借款纠纷,可以另案处理。
最终法院驳回了蔡大勇的讼诉请求。
4、蔡大勇断了邵丽的生活费,邵丽可以跟他索要孩子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如果经过司法鉴定,邵丽生下的孩子是蔡大勇的,那么蔡大勇还需要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至于金额的多少,双方可以协商处理。
另外,蔡大勇百年之后,如果没有留下遗嘱,孩子还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蔡大勇的遗产。
但是邵丽的情况也不容乐观,如果蔡大勇的妻子得知这一切,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邵丽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毕竟邵丽和蔡大勇的行为是违背公序良俗的。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邵丽从蔡大勇那里得来的钱财都需要返还回去。
无论是蔡大勇还是邵丽,都在这段感情中伤痕累累,得不偿失,无论男女,都应当洁身自好,安分守己。
对此,您有什么样的看法呢?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