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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吕梁,一男子和女网友达成协议,男子支付4300元后,女网友过来住6天。女网友

山西吕梁,一男子和女网友达成协议,男子支付4300元后,女网友过来住6天。女网友到男子家中后,男子支付了4300元后也顺其自然的发生了该发生的事情,但是为了防止女网友离开,男子为其服用了几片安眠药,结果却因剂量过大导致了女网友死亡,事发后,男子被依法提起了公诉。

男子张某和女子乔某两人通过网上认识的,两个人也一直保持着两性关系。一天,张某联系乔某,希望乔某来家中住几天,乔某也同意,并要求张某给4300元。

随后,乔某就来到了张某家中居住了下来,而张某也直接转给了乔某4300元,两人在房间里发生了关系,随后,张某便去上班了,离开之后,张某觉得对方可能会离开,于是就回到了家,让张某服用了几片安眠药后,便再次去了单位。

第二天一早,张某下了夜班回家时,却发现乔某不省人事,于是当即拨打了急救电话,经医务人员确认,乔某已经不幸去世,事发后,警方通过鉴定得知,乔某系服用药物过量导致的死亡。

随后,警方以张某涉嫌嫖娼为由,将其行政拘留15日,而后,又以张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调查。

1、那么,张某的行为属于嫖娼吗?

按照公安部门的规章,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本案中,张某和乔某达成了居住6天的协议,而张某支付给乔某4300元后,可以与乔某发生关系,所以,两人就属于以金钱为媒介发生的关系,因此,应当认为是卖淫嫖娼。

如果乔某没有去世,那么,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两人都会面临最高15日行政拘留以及5000元罚款的处罚的。

2、但是,由于乔某是被张某喂服了过量药物导致的死亡,那么张某的行为,算是犯罪吗?

本案中,为了让乔某长时间留宿其家中,发生关系而给乔某喂食超量药物,那么,张某实际上已经预料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乔某的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所以,除非张某情节轻微,否则的话,张某的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

由于事发后,张某主动拨打了求救电话并报了警,所以,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自首,加之其认罪认罚,最终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4万余元。

3、张某担心乔某会趁着自己不在家的时候悄悄离开,那么,如果乔某真的离开了,算是违约吗?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显然,由于两个人达成的交易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因此不受法律保护,而这笔4300元,由于是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所以,张某不仅无权要求乔某承担违约责任,这笔钱更是要被没收处理。